管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法律架构 除害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受《除害剂条例》(第133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规管。 非除害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受《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规管。 香港亦制定了多项环保条例,于「下游」管制空气和水污染及废物的处置。有关的环保条例主要包括: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C章)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