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水污染管制条例》

《水污染管制条例》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于1980年制定,是香港特区据以管理水质的主要法例。该条例根据水体的有益用途订立水质指标,并把全港水域划定为不同的水质管制区,在管制区内排放污水受牌照制度管制。

所有水质管制区订立的水质指标,订明水域内所含的有毒物质不得超标,以免对人体、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产生严重毒性、诱变、致癌或致畸影响,并考虑到食物链的生物累积影响及有毒物质的相互作用。排入各个水质管制区的污水标准在《技术备忘录:排放入排水及排污系统、内陆及海岸水域的流出物的标准》中订明。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及有关附属规例的详情,可浏览律政司的「电子版香港法例」 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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