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管制

《汞管制条例》(第640章)规管汞(俗称「水银」)、汞混合物及汞化合物的进出口、存放及使用,以及某些添汞产品的进出口、制造及供应等。由2021年12月1日开始,根据条例,任何人进口或出口条例附表1第1部化学品(第1部化学品),即汞及汞混合物;或存放或使用条例附表1第2部化学品(第2部化学品),必须領有环境保护署根据条例发出的许可证。

第1部化学品及第2部化学品

许可证种类

甚麽人士须申领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指引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第1部化学品及第2部化学品

化学品名称 [ 注 1] 化学文摘社编号
第1部化学品
1. 汞 7439-97-6
2. 汞混合物[注2]      
   
第2部化学品
1. 汞 7439-97-6
2. 汞混合物[注2]  
3. 氯化亚汞 (I) 10112-91-1
4. 氧化汞 (II) 21908-53-2
5. 硫酸汞 (II) 7783-35-9
6 .硝酸汞 (II) 10045-94-0或7783-34-8
7. 硫化汞 1344-48-5
8. 朱砂  

[注 1]: 请注意,以上化学品可能以不同名称 〔 如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 〕 制造或出售。

[注 2]: 汞混合物指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该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达95%。

许可证种类

许可证划分为三类,包括:
- 进口许可证
- 出口许可证
- 管有许可证
 

甚麽人士须申领许可证?

任何人进口第1部化学品到香港,特别是本地化学品贸易商、学术机构、测试化验机构、承担进出口商身分的承运人,或利用汞作为原料的制造商,均需根据条例第20条为拟进口的第1部化学品申请进口许可证。
 
任何人出口第1部化学品到香港以外地方,特别是本地化学品贸易商、学术机构、测试化验机构,或承担进出口商身分的承运人,均需根据条例第18条为拟出口的第1部化学品申请出口许可证。
 
任何人在香港存放或使用第2部化学品,特别是本地化学品贸易商、学术机构、测试化验机构、承担进出口商身分的承运人,或利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原料的制造商,均须根据条例第22条为拟存放或使用的第2部化学品申请管有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指引

申请表格可在此下载,并可在此查看相应的申请费用。 请下载及参考填写申请许可证之指引。

《汞管制条例》(第640章)申请管有许可证指引

《汞管制条例》(第640章)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指引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可在在此查询《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相关立法工作简介。
 
如有查询,请联络环境保护署汞管制课:
电话:2838 3111
电邮:mercurycontrol@ep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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