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管制条例》(第640章)规管汞(俗称「水银」)、汞混合物及汞化合物的进出口、存放及使用,以及某些添汞产品的进出口、制造及供应等。由2021年12月1日开始,根据条例,任何人进口或出口条例附表1第1部化学品(第1部化学品),即汞及汞混合物;或存放或使用条例附表1第2部化学品(第2部化学品),必须領有环境保护署根据条例发出的许可证。
化学品名称 [ 注 1]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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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汞 | 7439-97-6 |
2. 汞混合物[注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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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汞 | 7439-97-6 |
2. 汞混合物[注2] | |
3. 氯化亚汞 (I) | 10112-91-1 |
4. 氧化汞 (II) | 21908-53-2 |
5. 硫酸汞 (II) | 7783-35-9 |
6 .硝酸汞 (II) | 10045-94-0或7783-34-8 |
7. 硫化汞 | 1344-48-5 |
8. 朱砂 |
[注 1]: 请注意,以上化学品可能以不同名称 〔 如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 〕 制造或出售。
[注 2]: 汞混合物指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该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达95%。
许可证划分为三类,包括:
- 进口许可证
- 出口许可证
- 管有许可证
任何人进口第1部化学品到香港,特别是本地化学品贸易商、学术机构、测试化验机构、承担进出口商身分的承运人,或利用汞作为原料的制造商,均需根据条例第20条为拟进口的第1部化学品申请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