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囪)(安裝及更改)規例規定,凡安裝或更改任何煙囪或火爐,而該等設備的燃料總耗用量超逾法定規限,有關人士事前須取得環境保護署批准。
本規例適用於燃料總耗用量超過下列規限的裝置:
(a) 每小時25公升液體燃料;或
(b) 每小時35公斤固體燃料;或
(c) 每小時1150兆焦耳氣體燃料。
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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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申請審批不需費用,但申請須在工程動工前不少於28天,及提交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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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申請人應事先諮詢合資格的工程師或認可人士,以便擬備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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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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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申請必須連同由合資格工程師或認可人士就擬安裝或更改的火爐、烘爐、煙囪或煙道所擬備的立視及平面圖的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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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內註明擬安裝或更改的火爐、烘爐、煙囪或煙道的規格,包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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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採用的燃料種類、等級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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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火爐、烘爐、煙囪或煙道在每一段24小時期間內的預計操作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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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自動或半自動控制器件的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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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燃料耗用量及空氣輸入量調控的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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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安裝或更改鍋爐或其煙囱,須提供製造商所公布該鍋爐的額定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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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在有關處所內任何擬安裝或現存煙囱的結構詳情,包括其高度、橫截面面積及建造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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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如使用固體燃料,提供機械加添燃料器的詳細資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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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如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須提供噴燃器的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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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f)項的規格須由認可人士擬備外,上述各項規格須由合資格工程師擬備。
有關申請手續的詳情,請參閱環保署的「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囪)(安裝及更改)規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