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壓縮機及手提撞擊式破碎機的噪音標籤:
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規例(規例)限制小型建築設備的噪音。重量超過10千克的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及壓力不少於500千帕斯卡的空氣壓縮機,必須符合法定的噪音標準,並須貼上噪音標籤,方可使用。
申請辦法:
申請噪音標籤,必須提交噪音管制條例訂定的表格1,並且夾附:
i) |
證明文件,證明有關設備符合與該規例所列明的標準大致相同的標準,或比該規例所列明的標準更嚴格的標準,例如歐盟指令《2000/14/EC》的歐盟委員會符合宣告書及其相關文件;或
香港聲學學會有限公司(HKIOA)的正式會員、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有限公司(HKIQEP)的專業會員或《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所指屬於屋宇設備、環境或機械界別的註冊工程師所簽發的噪音測試報告,以證明有關設備符合噪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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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簡介個別設備的小冊子/手冊(如可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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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相關的資料,例如設備的製造日期;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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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每個標籤的訂明申請費用 - 須於顧客服務台遞交申請時以現金、支票、易辦事或轉數快支付,或於網上申請時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支付。支票須加劃線並註明支付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申請費概不發還。 |
申請必須送交環保署顧客服務台或經網上遞交。有關申請噪音標籤的詳情,請參閱環保署「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的噪音管制」的資料單張。
備註:
1. 由 2024年4月28日起,空氣壓縮機及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必須遵守下述噪音標準,有關標準將不適用於已獲發噪音標籤的設備:
手提撞擊式破碎機 |
空氣壓縮機 |
重量 (以公斤為單位) ("m") |
最高的聲功率級, 分貝(A) |
摩托功率 (以千瓦為單位) ("P") |
最高的聲功率級, 分貝(A) |
10 < m <= 15 |
105 |
P <= 15 |
97 |
15 < m < 30 |
92 + 11 log m* |
15 < P < 350 |
95 + 2 log P* |
m >= 30 |
94 + 11 log m* |
P >= 350 |
102 |
*須按四捨五入原則調整至最接近的整數
2. 由2016年4月1日起,空氣壓縮機及手提撞擊式破碎機亦已列入「優質機動設備」(QPME)標籤制度下的機動設備名單。
申請人為空氣壓縮機或手提撞擊式破碎機申請噪音標籤時,可同時辦理「優質機動設備」標籤的申請。
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優質機動設備」相關網頁: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noise/qpm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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