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批准保留申領更換歐盟二期柴油商業車輛為新商業車輛資助資格至2014年6月30日的歐盟二期柴油商業車的車主,若他在2013年6月30日後轉售其歐盟二期柴油商業車輛,他和該車的新車主也不會享有申領資助的資格。
此外,上述獲批准保留領取資助資格至2014年6月30日的歐盟二期柴油商業車的車主,無論車主是否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資助申請,涉及的歐盟二期柴油商業車也不會享有參加淘汰歐盟四期以前柴油商業車輛特惠資助計劃的資格。
資 助 計 劃
車 輛 是 香 港 空 氣 污 染 第 二 大 源 頭 。 在 各 類 車 輛 中 , 以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造 成 的 空 氣 污 染 最 為 嚴 重 。 其 中 歐 盟 二 期 車 輛 排 放 的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和 氮 氧 化 物 , 比 歐 盟 四 期 車 輛 分 別 高 出 七 倍 及 一 倍 。 為 改 善 本 港 空 氣 質 素 , 由 2010年 7月 1日 起 至 2013年 6月 30日 止 , 政 府 向 歐 盟 二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車 主 提 供 一 筆 過 資 助 , 鼓 勵 他 們 購 買 新 商 業 車 輛 , 盡 早 替 代 他 們 的 歐 盟 二 期 舊 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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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項 資 助 計 劃 中 的 “ 商 業 車 輛 ” , 是 包 括 輕 型 貨 車 、 中 型 貨 車 、 重 型 貨 車 、 公 共 小 巴 、 私 家 小 巴 、 非 專 利 公 共 巴 士 及 私 家 巴 士; 而 “ 歐 盟 二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 則 按 下 表 的 首 次 登 記 日 期 劃 分。
歐盟二期柴油商業車輛的界定
車輛類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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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車輛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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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記日期
(包括首尾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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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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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3.5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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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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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5但不超過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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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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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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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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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利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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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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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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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小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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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3.5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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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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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5但不超過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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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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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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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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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車輛類別、許可車輛總重及首次登記日期,以運輸署車輛登記文件所列為準。
查詢
如有查詢,請與下列部門聯絡: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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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計劃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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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商用車輛稅務寬減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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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助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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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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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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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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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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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灣仔稅務大樓45樓4518室環境保護署流動污染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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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樓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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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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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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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 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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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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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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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 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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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 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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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 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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