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
為保護地球的臭氧層,香港於1989年7月制定《保護臭氧層條例》,以管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藉此履行根據《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訂條文而承擔的國際責任。
1992年11月,就《蒙特利爾議定書》在哥本哈根舉行的會議上之修訂,通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度。因此本港亦制訂管制計劃,以確保能符合《蒙特利爾議定書》所訂的管制規定和時間表。
香港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配額和發牌制度,在淘汰這類物質方面已見成效。自1994年1月1日以來,本港已全面禁止進口哈龍供本地使用,並自1995年1月1日起,限制輸入甲基溴,只限供作本地檢疫和付運前用。此外,本港自1996年1月1日起更禁止輸入氟氯化碳(CFCs)、四氯化碳、氟溴烴及1,1,1-三氯乙烷供本地使用,並同時開始管制氟氯烴(HCFCs)的進口。
2007年9月在蒙特利爾舉行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對議定書的調整,加速淘汰氟氯烴(HCFCs)的時間表。於2010年1月1日起,將氟氯烴(HCFCs)的耗用量由下降65%改為下降75%。
根據《蒙特利爾議定書》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
氟氯化碳 (CFCs) | 199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75%,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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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龍 | 199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
四氯化碳 | 1995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85%,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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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三氯乙烷 (甲基氯仿) | 199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50%,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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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 (HCFCs) |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不得超越基本水平, 200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35%, 2010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75%, 2015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90%, 2020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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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20年至2030年期間容許0.5%作維 修及保養用途。有關需求將於2017年舉行 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會議作出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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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溴烴 |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
甲基溴 | 1995年1月1日起只限檢疫和付運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