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 |
引言 | |
空氣質素指標(第7及8條) | |
管制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法定通知 (第10、30及79條) | |
指明工序的管制(第12至18條) | |
發電廠的排放總量上限與排放交易管制(第26G至26N條) | |
石棉的管制(第51至84條) | |
車輛廢氣排放管制 | |
船舶的廢氣排放管制 | |
非道路移動機械廢氣排放管制 | |
上訴的權利(第31條) | |
違例和罰則 | |
技術備忘錄和工作守則(第9及37條) | |
附屬規例(第43條) | |
其他資料 | |
附件一覽表 | |
附件1-指明工序一覽表 | |
附件2-技術備忘錄和工作守則一覽表 | |
附件3-附屬規例一覽表 |
空氣污染對我們的健康和生活有重大的影響。保持空氣清潔是一項艱巨而又迫切的工作,環境保護署(環保署)透過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條例》)及其附屬規例,致力維護香港的空氣質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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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例》取代了以前的《保持空氣清潔條例》。《保持空氣清潔條例》於1959年制定,是香港首條有關空氣污染管制的法例,用以管制燃料燃燒所產生的排放物。而《條例》則在1983年制定,把管制範圍擴大至包括非燃燒工序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在1991年,《條例》再把管制範圍擴大至包括車輛的廢氣排放,並分別在1996年及2013年加強對石棉的管制及禁止使用所有種類的含石棉物料。2008年的條例修訂加強對電力行業的管制,並透過發布技術備忘錄訂明電力行業的排放總量上限,以及加入了使用排放交易,作為符合排放總量上限要求的可行方法。2013年和2021年的條例修訂逐步收緊了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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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例》賦予當局法定權力,以制訂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及訂立各種防止或消減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及要求。當中包括訂立各項附屬規例以規範個別範疇的空氣污染問題如車輛廢氣、建造塵埃等;依據《條例》把主要空氣污染固定源列為指明工序,並對其實施牌照管制;此外,環保署亦可依據《條例》向造成空氣污染的源頭,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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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簡介的目的是向公眾扼要介紹《條例》的各項條文。為方便參閱,有關條文編號列出於標題之後。但須注意的是,本簡介並不是作為條例的法律釋義,如有疑問,讀者可直接在電子版香港法例內查閱或下載《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網址是: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你亦可在網上「政府書店」訂購《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網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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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條例》列明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並規定每五年最少進行檢討一次。環保署致力改善空氣質素以達致及維持空氣質素指標,為公眾利益而促進對空氣的保護及最佳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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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污染工序或作業因排放任何空氣污染物而造成空氣污染,環保署可根據《條例》第10條發出一份「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規定有關人士須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或根除有關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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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關的空氣污染問題,是由於機械裝置的設計、操作或保養欠妥善而造成,則《條例》第30條賦予環保署權力,向有關人士發出通知,規定所須補救步驟以糾正有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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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於管制石棉塵散逸方面,環保署可根據《條例》第79條發出一份「石棉消減通知」,勒令有關人士立即停止操作欠妥善的石棉拆除工程或採取步驟防止釋出石棉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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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的固定空氣污染排放源,例如發電廠、焚化爐、混凝土廠等,在《條例》中,被列為指明工序,須受到比一般工序更嚴格的排放管制。《條例》第IV部規定有關人士須領有牌照才可進行這類工序。附件1列載根據《條例》訂明的31種指明工序。 | ||
10. 任何人如欲領取牌照,須向環保署提出申請。有關申請需在中文和英文報章上刊登公告,費用由申請人支付。而有關申請詳情的記錄會公開給公眾查閱。根據《條例》,任何人均可基於有關工序會妨礙達致空氣質素指標或損害健康的理由,在刊登公告後30天內向環保署提出反對該項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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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環保署會視乎該申請能否符合環保標準,而決定是否批給牌照。如環保署決定批給牌照,會在牌照內訂明一系列條件,要求持牌人採取足夠措施防止空氣污染物排放。如拒絕批給牌照,環保署會告知申請人拒絕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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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牌照的有效期由環保署決定,根據《條例》,牌照有效期不會少於2年。牌照持有人可向環保署申請牌照的續期、更改或轉讓。根據《條例》,任何人進行指明工序而未領有牌照或違反牌照條件,即屬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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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廠的排放總量上限與排放交易管制(第26G至26N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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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由於發電廠是本港其中最大空氣污染源之一,因此它們的三種指明污染物的排放(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受排放總量上限的規管。自2010年起,發電廠亦可以透過使用排放交易這市場工具來符合排放總量上限的要求。發電廠獲分配該三類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限額,並可以將限額轉讓。而每一個排放限額可以允許排放一噸污染物。在每一排放年度結束後,發電廠的擁有人須確保其各類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不能超過他持有的該類污染物排放限額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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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除了發出「石棉消減通知」以消減石棉塵的釋出之外,《條例》還制訂了註冊制度以管制石棉工程作業。石棉顧問、承辦商、監管人和化驗所必須經過註冊,才可執業進行石棉消減工程。公眾人士如欲查閱有關註冊石棉顧問、承辦商、監管人和化驗所的資料,可聯絡環保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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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如須進行任何石棉拆除工程,有關人士必須至少在工程進行前28天,向環保署呈交一份由註冊石棉顧問擬備的石棉調查報告和石棉消減計劃。同時亦須在工程動工之前28天把動工日期通知環保署。所有石棉拆除工程必須依照作業標準,及由註冊專業人士進行和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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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除過境貨品、已註冊中成藥、在工業經營內使用石棉或根據《條例》獲豁免外,《條例》亦禁止在香港進口、轉運、供應和使用所有種類的石棉及含石棉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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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廢氣排放的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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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汽車所排放的廢氣是香港主要的路邊空氣污染來源。《條例》制訂了四條附屬規例以管制車輛廢氣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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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規定新登記的汽車須符合訂明的美國、歐盟或日本的廢氣排放標準。凡不能符合上述廢氣排放標準的車輛,均不會獲得運輸署予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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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空氣污染管制(空氣污染物排放)(受管制車輛)規例》規定歐盟四期及歐盟四期以前柴油商業車輛的退役期限,及為2014年2月1日或之後首次登記的柴油商業車輛設下15年的退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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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規定汽車燃料的規格,並禁止任何人士在市場上供應、分發及出售不符合規格的汽車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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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規例》規定所有在1995年3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記的4公噸或以下輕型柴油車輛,必須安裝認可減少排放物器件;未能符合上述規定的受管制車輛,將不獲續發牌照或車輛牌照可被吊銷。另外,由2007年4月1日起,有關規定伸延至所有在1995年3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記的柴油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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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除《條例》外,政府亦透過其他法例管制車輛的排放,例如《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第611章) 及《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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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廢氣排放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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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船隻排放的廢氣是香港主要的空氣污染來源之一。《空氣污染管制(船用輕質柴油)規例》在2014年4月生效,規定供應本港船用輕質柴油的含硫量不可超過0.05%。此外,《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在2015年7月1日生效,規定所有遠洋船隻在停泊時須轉用清潔燃料(含硫量不超過0.5%)。香港是亞洲首個強制規定遠洋船隻在停泊時轉換燃料的港口。政府亦與內地攜手減少船舶的排放,包括共同推動在珠三角沿岸水域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為加強區域合作及進一步改善空氣質素,《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由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要求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不論該船隻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燃料或液化天然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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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廢氣排放管制 | ||
24.《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放)規例》在2015年6月1日生效,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例如: 挖泥機、空氣壓縮機、流動發電機及非道路車輛等)的排放。自2015年12月1日起,只有貼上適當標籤的獲核准或豁免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才可用於指明活動及範圍,例如: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其後勤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及指定的廢物處理設施等。《2018年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修訂)規例》由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分階段收緊新核准非道路車輛的法定廢氣排放標準,與道路車輛的最新排放標準看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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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條例》訂定了上訴的渠道,任何人因環保署所作出的決定、規定或指明事項而感到不滿,認為理據欠妥,可在接獲有關決定、規定或指明事項的通知後21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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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上訴委員會的成員,不隸屬於環保署,由一名具有資格獲委任為地方法院法官的人士擔任主席。上訴委員會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決定、規定或指明事項,同時也可適當地判付因上訴而引致的訴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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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任何人士或公司如觸犯《條例》,均屬違法,會被檢控。此外,如任何人士身為公司董事、經理、秘書或公司管理層內其他人士,因其個人疏忽或過失、或在其個人的同意或縱容下而引致該公司違反《條例》,則根據《條例》第47A條,除該公司外,其個人本身亦須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可遭檢控。
28. 根據《條例》而被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100,000元至500,000元及監禁6至12個月。有關詳細罰則,請參閱《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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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條例》賦予當局權力,制定技術備忘錄,就空氣污染的預測、量度、測定和評估,列出原則、程序、指引、標準和限制。環保署一共發出了十冊技術備忘錄(請參閱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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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為了鼓勵減少及更妥善地控制空氣污染,政府可藉工作守則形式發出指引。在任何法律訴訟程序中,任何一方可藉對方不遵守工作守則為理由,以助確立或否定有關法律程序中所爭論的法律責任。環保署一共發出了四冊工作守則(請參閱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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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條例》第43條容許當局可就個別空氣污染問題,例如煙囪噴出的黑煙、建造地盤散發的塵埃、車輛引擎的廢氣排放標準等等,制定附屬規例,以便實施更具體及有效的管制。根據《條例》而制定的附屬規例共有19條。上述規例的一覽表及其管制說明載列於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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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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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如有查詢,請與環保署聯絡: 電話號碼 : 2838 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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