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替代製冷劑

為履行蒙特利爾議定書對保護臭氧層的國際責任,香港於1989年7月訂立保護臭氧層條例,透過註冊及許可證制度規管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一些消耗臭氧層的製冷劑(俗稱雪種)包括氟氯化碳(Chlorofluorocarbons)和氟氯烴(Hydrochlorofluorocarbons)已分別被禁止進口供港使用或逐漸被淘汰。現時,氫氟碳化物(Hydrofluorocarbons)為市場上普遍採用的製冷劑。隨著近年對於氫氟碳化物的氣候變暖潛能的關注,市面上出現了一些替代製冷劑,如次氟酸(Hydrofluoroolefins)和碳氫化合物(Hydrocarbons),當中一些是有毒或易燃的。

 

如你計劃在空調或製冷系統使用替代製冷劑,請參考以下網頁、指引及通告:

如你計劃運送、存儲或使用被列為「危險品」(註2)的替代製冷劑,請向消防處查詢有關牌照及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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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的定義下液化石油氣(Liquefied petroleum gas)是指主要由丙烷、丙烯、丁烷或丁烯組成的碳氫化合混合氣體

2.          危險品是指所有爆炸品、壓縮氣體、石油及其他發出易着火蒸氣的物質、發出有毒氣體或蒸氣的物質、腐蝕性物質、與水或空氣相互影響時會變為危險的物質、可自燃或隨時可能燃燒的物質,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所指的氣體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