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的循環再用及回收設備

根據《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的規定,任何人如回收或循環使用受管制製冷劑,必須

 

申請批核製冷劑回收再造機  

任何人如提出申請批核製冷劑回收再造機,申請人必須向署長提交書面申請,地址如下: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33樓
環境保護署
空氣科學及評估模型組

查詢

電話:


圖文傳真:
電郵:

2594 6225
2594 6593


2827 8040
enquiry@epd.gov.hk

申請人必須提交詳細而充分的資料,以證明設備的技術能力足可用作製冷劑回收再造機。申請人須提交的資料如下:

  1. 填妥的申請表格 (請按連結瀏覽表格範本或下載 申請表格);以及
  2. 有關申請批准的設備的證明文件,包括製造商的說明書,載述設備的規格、運用原理、設計、安全特點及操作程序。

處理申請費用全免,而所需時間通常為兩星期。

申請人會獲書面通知申請結果。所有獲批准的設備均會收納在獲署長批准用以回收、循環使用受管制製冷劑的設備一覽表內。此外,署長會以憲報公告示明他所批准的設備。

 
 

 

 

返回頁首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