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香港逐步取締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時間表
a
哈龍 | 在199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供本地使用。 |
氟氯化碳(CFCs) 四氯化碳 1,1,1-三氯乙烷 氟溴烴(HBFCs) |
在1996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供本地使用。 |
甲基溴 | 由1995年1月1日起限制輸入甲基溴,只限供作本地檢疫和付運前應用。 |
氟氯烴(HCFCs) | 由1996年1月1日起將耗用量凍結在基本水平, 由2004年1月1日起將進口供本地耗用量減少35%, 由2010年1月1日起將進口供本地耗用量減少75%, 由2015年1月1日起將進口供本地使用量減少90%, 由2020年1月1日起將進口供本地耗用量減少100%[1] [1] 由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九年期間容許一九八九年 基準量的0.5%作空調及冷凍設備的維修及保養用途。 |
溴氯甲烷(BCM) | 在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進口供本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