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含硫量不超過0.5%的船用重油、船用柴油及船用氣油是否合規格燃料?
Q4. 如某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前未備有合規格燃料,該船可否在到港後才添加合規格燃油?
Q5. 如某船隻需要轉油以符合規例之要求,該船隻應何時進行轉油操作?
Q7. 如果某船隻已經根據《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6(1)(a) 條獲得豁免,而該豁免在緊接2019年1月1日前仍然有效,該豁免在船用燃料規例下是否仍然有效?
Q8. 當船用燃料規例生效後,如何處理《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311AA章) ?
Q11. 船用燃料規例是否載有使用不合規格燃料罪行的免責辯護?
Q1. 為何立法規管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使用合規格燃料?
船舶是本港最大的空氣污染源。香港政府一直積極鼓勵內地有關部門共同在珠江三角洲(下稱"珠三角") 推行船舶廢氣減排措施,包括船隻停泊期間須轉用低硫油, 以及長遠而言,在珠三角水域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
為配合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及達致更大的環保效益,我們需要立法規管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使用合規格燃料。
船用燃料規例的要求主要分為兩部份。
1.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燃料
此要求適用於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不論該船隻正在航行或停泊。
2. 日誌內的紀錄及備存文件
此要求只適用於在香港水域內的遠洋船隻。
船用燃料規例不適用於以下船隻—
A. 軍艦或其他作軍事服務的船隻;或
B. 沒有載有任何合規格燃料, 但純粹為了減低危及該船隻安全的風險、因避過惡劣天氣及/ 或將病人或傷者送上岸而進入香港水域的船隻; 惟該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必須在進入香港水域前, 將上述目的通知海事處處長。
Q3. 含硫量不超過0.5%的船用重油、船用柴油及船用氣油是否合規格燃料?
任何含硫量不超過0.5%(以重量計)的船用燃料,均屬合規格燃料。含硫量不超過0.5%的船用重油、船用柴油及船用氣油,都是合規格燃料。
Q4. 如某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前未備有合規格燃料,該船可否在到港後才添加合規格燃油?
所有船隻必須在訪港前備有足夠的合規格燃料供船隻使用。
Q5. 如某船隻需要轉油以符合規例之要求,該船隻應何時進行轉油操作?
船隻在進入香港水域前必須完成轉換合規格燃料的操作,以確保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使用合規格燃料。當接駁至有關船隻的所有指明機械的燃料管,均只注有合規格燃料,轉換合規格燃料即告完成。
遠洋船隻指:
- 持有符合經不時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訂明的格式的證明書的船隻;
- 持有由內地政府當局發出的證明書 (除第(1)段提述的證明書外),並准許該船隻沿內地的海岸航行的船隻;或
- 總噸位為500噸或以上及持有由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政府當局發出的證明書 (除第(1)段或(2)段提述的證明書外)的船隻。
Q7. 如果某船隻已經根據《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6(1)(a) 條獲得豁免,而該豁免在緊接2019年1月1日前仍然有效,該豁免在船用燃料規例下是否仍然有效?
在上述之情況下,該豁免於2019年1月1日及之後繼續有效,猶如該豁免是根據船用燃料規例第7(1)(a)條批給的,並於該豁免原有的屆滿日期屆滿。由2019年1月1日起,如船隻欲使用該豁免進入香港水域,該船隻必須在香港水域內使用減排科技,直至離開香港水域為止。
該豁免不得在屆滿時續期,須根據船用燃料規例第9條重新申請豁免。有關豁免申請可參閱《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指南
Q8. 當船用燃料規例生效後,如何處理《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311AA章) ?
由於船用燃料規例涵蓋第311AA章規例的管制規定。因此,當船用燃料規例生效時,第311AA章規例會被廢除。
環境保護署人員將負責船用燃料規例的執法工作。為確保有關人士遵守規例,執法隊伍會進行突擊巡查。實際執法行動會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但執法隊伍一般會檢查日誌、視察指明機械及/或其控制控制台,亦會抽取燃油樣本作含硫量分析。
船用燃料規例的相關罪行和最高刑罰如下:
罪行 |
最高刑罰 |
在香港水域內使用不合規格燃料 |
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
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按規定將詳情記錄在日誌內 |
第5級罰款(即5萬元) 及監禁3個月 |
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在船上備存所需文件以供查閱 |
|
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遵從監督發出的通知 |
|
提交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的文本或副本,以充作遵從監督發出的通知 |
|
申請豁免時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 |
Q11. 船用燃料規例是否載有使用不合規格燃料罪行的免責辯護?
船用燃料規例載有免責辯護予被控告在香港水域內使用不合規格燃料的人。有關詳情可參閱: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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