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線情況最後報告

環境保護署 - 環境基線情況最後報告

4. 生 態 資 源 的 資 本 存 量

4.2 陸 上 和 海 岸 生 態 資 源 的 可 行 性 評 估
   
  雖 然 在 過 去 幾 十 年 , 香 港 的 生 態 資 源 天 然 資 本 存 量 大 部 分 每 況 愈 下 , 但 最 近 的 研 究 發 現 有 很 多 種 類 的 多 元 化 生 物 品 種 仍 然 保 存 完 整 。 生 態 資 源 有 很 多 重 要 功 能 , 它 們 與 土 地 使 用 , 淡 水 資 源 及 吸 納 能 力 這 些 可 持 續 性 因 素 有 非 常 密 切 的 關 係 。 在 衡 量 香 港 生 態 資 源 的 可 持 續 性 , 必 先 研 究 現 存 資 源 仍 然 受 保 存 和 維 持 的 程 度 , 以 及 現 存 資 源 是 否 足 以 支持 其 他 天 然 資 本 存 量 的 可 持 續 性 價 值 。

目 前 法 例 規 定 要 保 護 的 生 態 資 源 的 系 統 包 括 :
  • 通 過 拉 姆 薩 爾 、 郊 野 公 園 、 特 別 地 區 及 / 或 禁 區 ; 及
  • 通 過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 海 岸 公 園 條 例 、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以 及 樹 林 及 郊 野 條 例 的 林 業 規 例 , 保 護 個 別 動 植 物 品 種 。
郊 野 公 園 、 特 別 地 區 及 禁 區 固 然 可 以 保 護 大 片 天 然 土 地 和 香 港 的 重 要 動 植 物 棲 息 地 , 這 包 括 一 些 根 本 不 適 宜 開 發 的 土 地 。 此 外 , 在 西 貢 和 船 灣 半 島 也 有 小 量 沿 海 及 低 窪 土 地 。 米 埔 及 后 海 內 灣 拉 姆 薩 爾 地 點 保 存 了 香 港 大 部 分 僅 存 的 珍 貴 濕 地 , 包 括 紅 樹 林 、 魚 塘 / 基 圍 及 潮 間 泥 灘 。 同 樣 地 , 全 港 目 前 有 三 個 海 岸 公 園 及 一 個 海 洋 保 護 區 , 約 佔 香 港 海 域 面 積 百 分 之 一 點 五 。

不 過 , 其 他 包 含 天 然 水 道 及 濕 地 的 地 方 , 例 如 沙 螺 洞 ( 是 個 國 際 知 名 的 蜻 蜓 聚 居 地 ) , 以 及 沿 岸 地 帶 , 例 如 大 浪 灣 ( 香 港 一 個 最 寧 靜 的 海 灘 及 硬 珊 瑚 生 長 區 ) 都 未 被 包 括 在 郊 野 公 園 、 海 岸 公 園 、 特 殊 地 區 、 禁 區 或 拉 薩 姆 爾 濕 地 保 護 計 劃 。 其 他 特 定 地 區 , 例 如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 緩 衝 區 或 保 育 區 , 都 可 以 提 供 適 當 的 保 護 , 但 在 法 定 規 劃 圖 則 以外 的 地 區 則 只 可 以 用 行 政 措 施 保 護 。

生 物 品 種 的 保 護 雖 然 受 幾 項 法 例 保 障 , 卻 往 往 未 保 護 到 這 些 品 種 的 重 要 棲 息 地 。 舉 例 說 , 雖 然 海 岸 公 園 保 護 了 馬 蹄 蟹 和 牠 們 的 棲 息 地 , 但 卻 沒 有 保 護 白 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