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附件A — 評估在「指定範圍」使用「指定機動設備」的建築工程(撞擊式打樁除外)所發出的噪音

 

A.1.

程序的簡介

為評估應否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供在「指定範圍」限制時間內使用「指定機動設備」進行撞擊式打樁以外的建築工程之用,監督須根據下文詳載的一般程序辦理。監督須:

 

(甲) 依據本文第A.2.1至A.2.6段內載規定,確定最受影響「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位置的「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從而決定有關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乙) 依據本文第A.2.7至A.2.12段內載規定,計算建築工程所發出的噪音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及
   
(丙) 依據本文第A.2.13段的規定,將「經修正的噪音聲級」與「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作一比較,以決定應否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

倘「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是相等於或少於「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時,監督可使用訂明表格,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並可附加其他認為適當的條款,例如建築地盤內准許使用的「指定機動設備」、「建築噪音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的操作時間、「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生效及屆滿日期、於指定位置在指定時間內的最高噪音聲級及必須採用的控制噪音特別措施。

 

   
A.2.

計算聲級程序

A.2.1

第一步—最受影響「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所在位置

首先確定最受建築工程噪音影響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A.2.2

第二步—決定「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A.2.2.1

概要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是視乎「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及下文第A.2.2.3段所界定的特別「影響因素」,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影響的程度而定。在謹慎審查有關地區及「影響因素」後,可根據表A.1決定「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A.2.2.2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

監督應選擇一個有適當面積的地區及依據表A.1內載指引,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在市區而言,「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一百米半徑範圍內的地區,應算適當。但在發展項目較稀疏的地區而言,例如郊區,則視乎情況而定,要考慮以五百米半徑或以上範圍的地區。儘管如此,監督仍可因特殊因素,酌情選用其他半徑距離。

 

   
A.2.2.3

「影響因素」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任何工業區、主要道路或香港國際機場範圍內的地區,俱被視為「影響因素」。而工業區及機場範圍每日廿四小時,均被視為「影響因素」。

「工業區」一詞,是指內有多間工廠或工業經營的地區。該等工廠或工業經營主要位於工業專用樓宇內。同時監督可因應任何地方、樓宇或活動所發出聲音的特徵,而評定該區是否屬於工業區。「主要道路」一詞,是指交通繁忙,車輛川流不息的道路,及在一般情形下,是指車輛流量全年每日平均超過三萬架次的道路。然而儘管其為主要道路,但於有關時間內,車輛流量異常低(即每小時不足三百架次),則監督不會在該段時間內,將之視為「影響因素」。

如遇超過一個「影響因素」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產生同等程度的影響,則只考慮其中一個「影響因素」。

 

   
A.2.2.4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監督就審核中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按照表A.1決定其適當的「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A.2.3

第三步—決定「基準噪音聲級」

在考慮過適當的「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及「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書內指定時間後,根據表A.2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基準噪音聲級」,以分貝(A)為量度單位。

   
A.2.4

第四步—「建築噪音許可證」有效期的修正系數

如首次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少於或相等於十四日;或「建築噪音許可證」續期時,倘若將首次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有效期,及其後因實質上在同一建築地盤內進行關連建築工程而經一次或多次「建築噪音許可證」續期的有效期加在一起時,是少於或相等於十四日,其「基準噪音聲級」應作 +3分貝(A)修正。

就此步驟而言,如果某「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生效日期與監督為實質上在同一建築地盤內,進行關連建築工程而發的任何其他「建築噪音許可證」屆滿日期相距少於或相等於二十一日,則該「建築噪音許可證」應視作「建築噪音許可證」續期論。

 

   
A.2.5

第五步—多個許可證的修正系數

倘監督認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會因為多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工程所引發噪音而產生實質影響,可在考慮過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將有關的「基準噪音聲級」作適當修正。

 

   
A.2.6

第六步—決定「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第四及第五步得出的修正系數,再與第三步得出的「基準噪音聲級」一併考慮,以決定「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A.2.7

第七步—「指定機動設備」的所在位置

「估計的聲源位置」一詞是指建築地盤大約的地理中心點與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地盤周界的中間點。所有「指定機動設備」應視為整批放置在此位置。

倘建築地盤呈不規則狀,地盤的地形中心點有可能位於地盤的實際界限外面。遇此情況,最接近地盤地理中心點的建築地盤範圍周界所在位置,便是「估計的聲源位置」。倘出現兩點時,則採用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一點。

倘建築地盤是窄長形(即長、窄而闊度幾乎均等,但不一定成直線),且其長度與闊度的比例超越五比一,則須用地盤最顯著的一段,決定其「估計的聲源位置」。最顯著的一段指地盤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一段,而其長度與闊度的比例是五比一。如地盤只有一部份是窄長形,則該部份須在監督酌情下,另予評估,另發「建築噪音許可證」。

倘地盤面積廣闊,致使「估計的聲源位置」,與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地盤範圍周界點相距超越五十米,則將地盤的地理中心點與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地盤範圍周界點連成一線,量得距離該地盤範圍周界點五十米的一點,作為「估計的聲源位置」。

倘監督認為地盤的大小或形狀特殊,致使上文所指的計算方式不適用,或採用之後,會定出一個不適當的「估計的聲源位置」,便可在考慮情況後,選定適當的「估計的聲源位置」。

倘監督認為某「指定機動設備」大部份時間是放置於同一位置,且該設備及其放置位置是申請人所指定的,則可將設備的實際位置,以及其他「指定機動設備」的「估計的聲源位置」一併考慮,用作計算第九步的衰減距離。

 

   
A.2.8

第八步—「指定機動設備」的聲功率級

擬於建築地盤使用的「指定機動設備」的分貝(A)聲功率級,見載於表A.3。

倘載列於表A.3擬於建築地盤使用的「指定機動設備」屬於條例訂明的設備及貼上有效噪音標籤,則計算「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時,是根據標籤上的聲功率級,而非表A.3的聲功率級。

 

   
A.2.9

第九步—距離衰減作用及噪音聲級的總和

A.2.9.1

概要

在決定聲源位置與「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距離時,不應將封密外牆納入考慮,而有關的距離須計算至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有窗、門及其他洞口的外牆。在量度上,應使用平面距離或按適當情況可使用其斜面距離。

 

   
A.2.9.2

使用單一估計聲源位置的程序

假設全部「指定機動設備」均放置在單一「估計的聲源位置」時,依據第八步計算所得的聲功率級應照表A.4內載辦法,以對數加法計算其總聲功率級。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預計噪音聲級」,是由總聲功率級減去一適當的修正系數所得。此修正系數是根據「估計的聲源位置」與「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間的距離,從表A.5查得。

   
A.2.9.3

使用「實際聲源位置」或同時使用「實際聲源位置」及「估計的聲源位置」

假如使用一個「估計的聲源位置」另加多個「實際聲源位置」,或只使用「實際聲源位置」,則量度各個「實際聲源位置」與「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距離,從表A.5查出適當的修正系數,再從「指定機動設備」的個別聲功率級減去適當的修正系數,得出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各「指定機動設備」的個別聲壓級。

假設各項「指定機動設備」是放置於一個「估計的聲源位置」內,該等「指定機動設備」的總聲壓級須照第A.2.9.2段內列方法計算而得,並根據表A.4以對數加法加上假設放置在「實際聲源位置」的各項「指定機動設備」的個別聲壓級,得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預計的噪音聲級」。

 

   
A.2.10

第十步—屏障的隔聲修正系數

如監督認為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窗、門或外牆的其他洞口望去,會有一個堅實的屏障,將全部擬於地盤使用的「指定機動設備」完全遮隔,以致不能看到這些設備,則依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10分貝(A)修正。如監督認為應該採用較大的負修正系數,則會根據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而使用適當的修正系數。

堅實的屏障是指大型的實物如樓宇或地形特徵,而能作為有效的隔聲屏障。細小、輕質、不完整或臨時性的屏障,如地盤圍板、棚架等不會視為有效的屏障。特製的隔聲屏障的效能,可根據本備忘錄第5.3段所載,予以審定。

如監督認為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望去,會有屏障將全部擬於地盤內使用的各項「指定機動設備」(「寧靜指定機動設備」除外),完全遮隔,則依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5分貝(A)修正。就此段而言,「寧靜」的「指定機動設備」是指那些聲功率級較全部「指定機動設備」發出的總聲功率級低15分貝(A)以上的設備。

如「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是建築地盤毗鄰的一幢樓宇,而地盤擬使用的「指定機動設備」,全部不能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門、窗或其他外牆的洞口看到,則該「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將會被視作獲得部份遮隔,因而依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5分貝(A)修正。

 

   
A.2.11

第十一步—聲音反射的修正系數

如「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是一幢樓宇,依照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3分貝(A)修正。

如監督認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噪音聲級會因建築地盤或「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毗鄰地方的局限環境或反射特性而增強,則可將「預計的噪音聲級」額外作最多 +3分貝(A)修正。

 

   
A.2.12

第十二步—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

依照第十及十一步計算所得的修正系數應與依第九步計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一併考慮,以取得「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

 

   
A.2.13

第十三步—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

依照第十二步計算「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應與依第六步計算所得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作一比較。倘「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是相等於或低於「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則可發予「建築噪音許可證」。倘「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是較「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為高,則該拒予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但如有關的申請是本備忘錄第5段內載的特別個案,則該照第5段所載程序辦理。

 

表A.1—「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所在地區的種類

「影響因素」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影響程度

不受影響
間接受影響
直接受影響
(i) 郊區,包括郊野公園或鄉村式的發展

A

B

B

(ii) 由矮層樓宇或零星高樓大廈組成,密度低的住宅區

A

B

C

(iii) 市區

B

C

C

(iv) 上列以外的其他地區

B

B

C

就表A.1而言,下列各詞義如下:

「郊野公園」—指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14條指定為郊野公園的地區;

「直接受影響」—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能容易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而且這些噪音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環境噪音的主要特徵;

「間接受影響」—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雖然可以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但這些噪音卻不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環境噪音的主要特徵;

「不受影響」—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不能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及

「市區」—指樓宇密度高及具多元發展的地區,當中可包括工業、主要行業及商業或住宅樓宇。

 

表A.2—「基準噪音聲級」
時間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A

B

C

每日晚上(1900時至2300時),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日間及晚上(0700時至2300時)

45

50

55

每日深夜(2300時至翌晨0700時)

30

35

40

 
表A.3「指定機動設備」的聲功率級
辨認代碼
種 類
聲功率級
(分貝(A))
CNP 023 破碎機,手提型,重量≦10千克
108
CNP 024 破碎機,手提型,重量>10千克及 <20千克
108
CNP 025 破碎機,手提型,重量≧20千克及 ≦35千克

 

111
CNP 026 破碎機,手提型,重量>35千克

 

114
CNP 030 推土機

 

115
CNP 044 混凝土攪拌車

 

109
CNP 067 卸土車
117
CNP 170 混凝土震動機,手提型
113
 
 
表A.4—噪音聲級的總和
兩個要計算的噪音聲級
的分貝(A)差距
在較高的噪音聲級
加上的分貝(A)數值

0 至 0.5
1.0 至 1.5
2.0 至 3.0
3.5 至 4.5
5.0 至 7.0
7.5 至12.0
12.0 以上

3.0
2.5
2.0
1.5
1.0
0.5
0

使用表A.4時,噪音聲級應以一對對的相計,而最後的總數四捨五入,捨去小數只要整數表示分貝(A)的數值。

表A.5由聲功率級計算在某一指定距離的「預計的噪音聲級」的修正系數
距離(米) 修正系數
(分貝(A))
距離(米) 修正系數
(分貝(A))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至 16
17 至 18
19 至 21
22 至 23
24 至 26
27 至 29

8
8
14
18
20
22
24
25
26
27
28
29
30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0 至 33
34 至 37
38 至 41
42 至 47
48 至 52
53 至 59
60 至 66
67 至 74
75 至 83
84 至 93
94 至 105
106 至 118
119 至 132
133 至 148
149 至 166
167 至 187
188 至 210
211 至 235
236 至 264
265 至 300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為決定要使用的修正系數,使由在聲源的聲功率級轉換成為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預計的噪音聲級」起見,由聲源位置至「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距離,應以四捨五入,捨去小數只要整數表示距離(以米計)。

此表只適用於三百米內的距離,倘距離超過三百米者,監督須考慮到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計算出適當的修正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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