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評估建築工程的噪音
2.8 |
第八步 — 「機動設備」的聲功率級 擬於建築地盤使用的「機動設備」(包括進出地盤的貨車)的分貝(A)聲功率級,見載於表3。倘擬於建築地盤使用的「機動設備」未有載列於表3,監督可使用他認為合適的聲功率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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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九步 — 距離衰減作用及噪音聲級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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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第十步 — 屏障的隔聲修正系數 遇監督認為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窗、門或外牆的其他洞口望去,會有一個堅實的屏障,將全部擬於地盤使用的「機動設備」完全遮隔,以致不能看到這些設備,則依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10分貝(A)修正。如監督認為應該採用較大的負修正系數,則會根據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而使用適當的修正系數。 堅實的屏障是指大型的實物如樓宇或地形特徵,而能作為有效的隔聲屏障。細小、輕質、不完整或臨時性的屏障,如地盤圍板、棚架等不會視為有效的屏障。特製的隔聲屏障的效能,可根據本備忘錄第3.1段所載,予以審定。 如監督認為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望去,會有屏障將全部擬於地盤內使用的各項「機動設備」(「寧靜機動設備」除外),完全遮隔,則依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5分貝(A)修正。就此段而言,「寧靜」的「機動設備」是指那些聲功率級較全部「機動設備」發出的總聲功率級低15分貝(A)以上的設備。 如「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是建築地盤毗鄰的一幢樓宇,而地盤擬使用的「機動設備」,全部不能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門、窗或其他外牆的洞口看到,則該「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將會被視作獲得部份遮隔,因而依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5分貝(A)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