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2. 評估建築工程的噪音

2.8

第八步 — 「機動設備」的聲功率級

擬於建築地盤使用的「機動設備」(包括進出地盤的貨車)的分貝(A)聲功率級,見載於表3。倘擬於建築地盤使用的「機動設備」未有載列於表3,監督可使用他認為合適的聲功率級。

   
2.9

第九步 — 距離衰減作用及噪音聲級的總和

2.9.1

概要

在決定聲源位置與「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距離時,不應將封密外牆納入考慮,而有關的距離須計算至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有窗、門及其他洞口的外牆,在量度上,應使用平面距離或按適當情況可使用其斜面距離。

 

   
2.9.2

使用單一估計聲源位置的程序

假設全部「機動設備」均放置在單一「估計的聲源位置」時,依據第八步計算所得的聲功率級應照表4內載辦法,以對數加法計算其總聲功率級。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預計噪音聲級」,是由總聲功率級減去一適當的修正系數所得。此修正系數是根據「估計的聲源位置」與「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間的距離,從表5查得。

 

   
2.9.3

使用「實際聲源位置」或同時使用「實際聲源位置」及「估計的聲源位置」

假如使用一個「估計的聲源位置」另加多個「實際聲源位置」,或只使用「實際聲源位置」,則量度各個「實際聲源位置」與「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距離,從表5查出適當的修正系數,再從「機動設備」的個別聲功率級減去適當的修正系數,得出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各「機動設備」的個別聲壓級。

假設各項「機動設備」是放置於一個「估計的聲源位置」內,該等「機動設備」的總聲壓級須照第2.9.2段內列方法計算而得,並根據表4以對數加法加上假設放置在「實際聲源位置」的各項「機動設備」的個別聲壓級,得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預計的噪音聲級」。

   
2.10

第十步 — 屏障的隔聲修正系數

遇監督認為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窗、門或外牆的其他洞口望去,會有一個堅實的屏障,將全部擬於地盤使用的「機動設備」完全遮隔,以致不能看到這些設備,則依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10分貝(A)修正。如監督認為應該採用較大的負修正系數,則會根據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而使用適當的修正系數。

堅實的屏障是指大型的實物如樓宇或地形特徵,而能作為有效的隔聲屏障。細小、輕質、不完整或臨時性的屏障,如地盤圍板、棚架等不會視為有效的屏障。特製的隔聲屏障的效能,可根據本備忘錄第3.1段所載,予以審定。

如監督認為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望去,會有屏障將全部擬於地盤內使用的各項「機動設備」(「寧靜機動設備」除外),完全遮隔,則依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5分貝(A)修正。就此段而言,「寧靜」的「機動設備」是指那些聲功率級較全部「機動設備」發出的總聲功率級低15分貝(A)以上的設備。

 如「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是建築地盤毗鄰的一幢樓宇,而地盤擬使用的「機動設備」,全部不能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門、窗或其他外牆的洞口看到,則該「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將會被視作獲得部份遮隔,因而依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5分貝(A)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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