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實 施 後 , 政 府 得 以 確 保 人 人 盡 其 責 任 保 護 香 港 的 環 境 。 該 條 例 透 過 牌 照 制 度 管 制 洗 濯 污 水 的 排 放 及 化 糞 池 系 統 的 使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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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 民 之 居 所 如 設 有 化 糞 池 系 統 或 需 要 排 放 洗 濯 污 水 , 適 當 的 做 法 是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申 領 牌 照 , 以 及 遵 守 牌 照 條 款 , 才 可 避 免 因 污 染 環 境 而 遭 懲 處 。 但 如 村 屋 已 接 駁 往 公 用 污 水 渠 , 則 無 需 申 領 牌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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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環 境 保 護 署 會 檢 查 化 糞 池 系 統 和 相 關 的 排 水 系 統 , 確 保 市 民 正 確 使 用 和 維 修 這 些 設 施 和 定 期 清 除 淤 泥 。 倘 發 現 有 不 善 之 處 , 環 境 保 護 署 會 向 有 關 的 戶 主 發 出 警 告 信 , 要 求 戶 主 改 善 化 糞 池 系 統 及 相 關 的 排 水 系 統 , 包 括 在 有 需 要 時 設 置 新 的 污 水 處 置 設 施 。 若 有 關 的 戶 主 未 能 進 行 必 要 的 改 善 , 環 境 保 護 署 可 能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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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如 村 屋 附 近 已 敷 設 了 公 用 污 水 渠 , 環 境 保 護 署 可 發 出 通 知 書 , 要 求 有 關 的 戶 主 將 所 有 由 村 屋 產 生 的 污 水 接 駁 往 公 用 污 水 渠 。 如 有 關 戶 主 不 遵 從 通 知 書 內 的 規 定 , 即 屬 違 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