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水域是我們寶貴的天然資產。它為多種野生生物,包括微小的浮游生物、海草、 珊瑚 以及 綠海龜、馬蹄蟹、海豚和 江豚 等,提供了棲息地。對於我們日常生活,它也提供了多種實益用途,包括康樂設施、海產養殖、漁業、冷卻、沖廁、航海和污水排放等。
我們應保護四周的海洋環境,確保海洋生物持續繁衍和維持人類的各種用途。很多國家均以水質準則或水質指引或類似的辭彙 (香港則採用 「水質指標」)作為量度水體「環境健康」的基準。 水質指標 是由描述海洋環境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特性的一系列參數所組成。它們可以是數值,也可以是陳述性的參照基準。一般而言,具有較敏感用途的水域,例如 海產養殖區 和 泳灘,均需要較高程度的保護(即較嚴格之水質指標),而用作低敏感用途(如航海)的水體,其需要的保護程度相對較低(即較寬鬆的水質指標)。具有敏感用途的水體大多集中在本港東部和南部的水域。
水質指標提供客觀及科學的基礎,協助我們制定和實施污染管制策略,以及規劃和發展合適的和可持續的基礎設施,達致防止不必要的污染、減少污染對水質影響的目的。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本港整體水域分為十個 水質管制區 ,每個水質管制區均有一套水質指標。首套水質指標於1982年按《水污染管制條例》頒布,並應用於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該套指標經修訂後於1987年至1996年期間相繼應用到其他九個水質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