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廢物
1994年7月1日實施的《廢物處置(修訂)條例》,擴大了禽畜廢物禁制區的範圍,同時宣布成立禽畜廢物限制區。在限制區內,現有的禽畜飼養場可繼續營業,但不容許開辦新的飼養場。此外,由1999年7月1日起,所有經處理的禽畜廢物必須符合50:50標準﹝生化需氧量(每升所含毫克):懸浮固體(每升所含毫克)﹞方可排放。政府提供了財務資助予受影響農戶,至今已撥款約9.46億港元。自農戶採取適當的處理及管理禽畜廢物措施以後,約90%禽畜廢物已透過符合環保的方式處置。
自從2005年及2006年兩個自願選擇退還牌照計劃推出後,禽畜農場的數目已減少了79%,而禽畜廢物產生的數量相應地減低了46%。另外,自2008年推出活家禽業界特惠補助金計劃後,禽畜農場及禽畜廢物的數量已進一步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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