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廢物處置條例》旨在管制廢物的管理和棄置。
化學廢物
化學廢物產生者必須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登記,而化學廢物收集商及處置化學廢物的設施亦需申領牌照。政府已實施一套運載記錄制度,使化學廢物由產生至最終處置的過程均受到嚴格監管。2014年共使用了34 300份運載記錄。
禽畜廢物
1994年7月1日實施的《廢物處置(修訂)條例》,擴大了禽畜廢物禁制區的範圍,同時宣布成立禽畜廢物限制區。在限制區內,現有的禽畜飼養場可繼續營業,但不容許開辦新的飼養場。此外,由1999年7月1日起,所有經處理的禽畜廢物必須符合50:50標準﹝生化需氧量(每升所含毫克):懸浮固體(每升所含毫克)﹞方可排放。政府提供了財務資助予受影響農戶,至今已撥款約9.46億港元。自農戶採取適當的處理及管理禽畜廢物措施以後,約90%禽畜廢物已透過符合環保的方式處置。
自從2005年及2006年兩個自願選擇退還牌照計劃推出後,禽畜農場的數目和禽畜廢物產生的數量已減少了。另外,自2008年推出活家禽業界特惠補助金計劃後,禽畜農場及禽畜廢物的數量已進一步減少了。
禽畜廢物禁制區、限制區及管制區範圍
進出口廢物
1996年9月1日起,政府透過實施許可證制度管制進出口廢物,任何人士進出口廢物必須申領環保署簽發的許可證,除非廢物未受污染,以及作真正回收循環再造或重用。
此外,環保署亦與海關及水警攜手合作,抽樣檢查各進出口管制站的付運廢物,藉此打擊跨境非法付運廢物活動,並在策略性堆填區監察非法棄置進口廢物的活動。
2014年廢物進出口許可證及過境同意書的統計數字
簽發的許可證數目: | 8 |
持許可證付運廢物的宗數: | 111 (1 732公噸) |
簽發的過境同意書數目: |
11 |
已收的過境通知書數目: |
23 |
持過境同意書付運廢物的宗數: |
8 (623公噸) |
醫療廢物
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自2011年8月1日起生效。所有醫療廢物產生者須安全及妥善地處置醫療廢物。每一個醫療廢物產生者須持有一個地點編碼,以確定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截至2014年底,共有7 816醫療廢物產生者從環保署獲配地點編碼。其中約434為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包括公立及私家醫院、政府診所和相關政府部門的化驗所。其餘包括私家醫科、牙科診所/醫務所,私家牙科、醫科、獸醫或病理化驗所,私家中醫診所/醫務所,安老院,護養院,私家獸醫診所/業務,以及醫學研究設施、大學和其他相關的機構等。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士收集或移運醫療廢物必須領有環保署所簽發的醫療廢物收集牌照。截至2014年底,有7家持牌營辦商在香港提供醫療廢物收集服務。此外,每一批次醫療廢物的託運需要附上運載記錄表格。在2014年,共有68 739批次,合共2 225噸的醫療廢物運往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此外,在該處理中心的焚化爐因維修而暫停運作期間,共有364噸的醫療廢物轉運往新界西堆填區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