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行動及統計數字

2008年 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及統計數字

 

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規定,政府可透過簽發許可證,管制任何人士在海上傾卸(詳見「廢物」章節的立法部分)。現時,當局接納市民將疏浚海泥傾倒入海。如未申領許可證而將廢物傾倒入海或違反許可證條文,初次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萬元及入獄六個月;第二次或其後違例而被定罪者,最高可罰款港幣50萬元及入獄兩年。2008年,共四宗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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