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這條例是通過一個許可證的制度去規管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有潛在危害或不良影響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目前,受規管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包括那些受《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規管的化學品。
如未申領許可證而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受規管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5萬元及入獄一年。如許可證持有人違反許可證條款、一經定罪後最高罰款港幣2萬5千元及入獄六個月。
2008年《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許可證的統計數字
收到申請的數目: | 59 |
各類簽發許可證的數目: | |
進口 | 14 |
出口 | 2 |
進口/出口 (轉運及過境) | 12 |
製造 | 0 |
使用 | 24 |
簽發許可證總數目: | 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