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化學品管制法例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於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實施。《條例》旨在通過許可證制度,規管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這些化學品均受《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管制。
根據《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任何人士欲進口、出口、製造或使用任何受管制的化學品,必須向環保署申請有效期一般為12個月的許可證。此外,每批進入/離開本港的受管制化學品亦須領有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由工業貿易署授權環保署發出的進口/出口許可證。
於2008年4月1日已實施的有毒化學品管制法例
法例 | 管制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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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 | 通過許可證的制度,規管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有潛在危害或不良影響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 | |
有毒化學品管制(一般)規例 | 訂明根據本條例提出申請須符合的要求。 | |
有毒化學品管制(費用)規例 | 訂明根據本條例提出申請應繳付的費用。 |
上述條例及規例的細則可從律政司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頁找到,網址是http://www.legislation.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