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1年6月15日已實施的水質管理環保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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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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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範圍 |
1980年《水污染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3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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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水質管制區,規定在區內排放任何廢水入污水渠(住宅污水除外),均需申領牌照。 |
1986年《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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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水污染管制條例》實際效力。 |
1985年《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 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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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上訴程序,讓不滿《水污染管制條例》頒布的指令或規定的人士按照程序上訴。 |
1994年《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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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私家地段業主收集污水並引入公共污水渠,同時管制私營污水處理設施的運作及維修。 |
1956年《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第12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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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規定任何新建樓宇必須裝設適當的廢物處理設施,同時管制大廈內的垃圾槽、私人排水設施及燃油儲存設施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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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建築物條例》 (新界適用)
(香港法例第1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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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法例第123章的規定相若。 |
1980年《廢物處置條例》
(香港法例第3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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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市區飼養禽畜,並管制在指定管制區內排放或棄置禽畜廢物。 |
1960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香港法例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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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將危險物質排進污水渠及亂拋垃圾,頒布指定的泳灘和管制泳灘、泳池及水井的污染。 |
1995年《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香港法例第4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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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傾物入海作業,擴大管制海洋污染,並賦予傾物入海行動計劃正式法律效力。 |
1985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 條例》
(香港法例第1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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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海灘及海床的填海和用途。 |
1978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3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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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陸上及海上的油污污染海洋,並管制在船舶或港口傾倒廢物入海和亂拋垃圾。 |
1990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 條例》
(香港法例第4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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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管制船舶引起的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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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商船(防止油污染)規例》
(香港法例第413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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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船舶引起的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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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
(香港法例第413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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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船舶任意流出有毒液體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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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水務設施條例》
(香港法例第1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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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將污染物排入集水區。 |
1957年《輻射條例》
(香港法例第3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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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使用及棄置放射性物料。 |
1962年《漁業保護條例》
(香港法例第1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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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炸藥及毒藥捕魚。 |
1933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香港法例第2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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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亂拋垃圾,包括在海上亂拋垃圾的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