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政府部门都以妥善管制摆放拆建物料活动为目标,以尽量减少所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或土地用途/斜坡安全/卫生/渠务问题。
对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实施的法例管制
政府多个部门通过执行现行的规划、环境、渠务、公众卫生或郊野公园法例,管制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现于下文简述有关法例。
废物处置及污染管制
在管制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方面,在未获土地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授权或同意而在政府土地或私人土地摆放废物,可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条)采取执法行动。任何人在某地方触犯该条例所订罪行,环保署署长可作出检控。假如非法摆放的废物会有不良环境影响的迫切风险,以致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减低或消除该风险,则环保署署长作为执行《废物处置条例》的当局,可进入有关地方移去该废物,然后向负责人收取费用。
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所引起的尘埃、噪音和废水排放问题,分别受《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和《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所规管。如有违反上述条例,环保署署长会采取执法行动。
环境卫生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载条文,已就处理卫生妨扰和要求从任何地方移走扔弃物或废物作出规定。如在某幅私人土地堆填或摆放拆建物料造成有碍卫生的妨碍(按照该条例所定义),即可根据上述条例向负责人采取行动。食环署署长可发出消减通知,要求负责人在指明的期限内消减有碍卫生的事物。如违反有关通知的规定,会遭检控。此外,如果在私人土地摆放的拆建物料引致积水,容许或导致蚊虫滋生,食环署署长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发出通知,要求负责人在指明的期限内采取所需的行动,清除积水或防止有关处所滋生蚊虫。如有关负责人并无按照通知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食环署署长可作出检控,并在清理有关地方后向负责人收取费用。
根据由食环署署长执行的《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凡指明车辆弃置扔弃物,则在该违例事项发生时身为该指明车辆的登记车主或租用人即属犯罪。此外,《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第570章)已订明定额罚款制度,处理与某些公众地方洁净有关的罪行,当中包括扔弃废物和轻微的弃置废物罪行。该条例由多个政府部门执行,包括食环署、环保署、渔护署、海事处、康文署、警务处和路政署。
规划
当局藉拟备法定图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赋予的执法权力,执行规划管制。法定图则列明图则所核准和须获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给予规划许可的各项用途/发展。一般而言,在自然保育地带内,例如「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自然保育区」、「海岸保护区」、「绿化地带」或「农业」用途地带等进行堆填活动,通常需要取得城规会的规划许可。在违反法定图则条文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而在新界乡郊被划为发展审批地区的范围内进行堆填活动,规划署可采取执法行动。至于主要巿区、新巿镇、乡郊巿镇和离岛,一般不会划为发展审批地区。
土地
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在未批租土地放置及保存拆建物料,可能会被视为非法占用有关土地,可遭检控。如占用人未有按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发出的通知的要求停止占用该未批租土地,地政总署署长可移走该拆建物料。
郊野公园
根据《郊野公园条例》,渔护署署长可就郊野公园范围内进行的非法弃置废物活动采取执法行动。
建筑工程
在私人土地上进行的所有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任何为建筑物建造工程而进行或与建筑物建造工程有关的堆填活动,会视为建筑工程,必须事先取得建筑事务监督(监督)批准方可进行。假如这些堆填活动导致斜坡不稳固而影响毗连建筑物或土地的安全,监督可以考虑引用《建筑物条例》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改善有关的安全情况。
渠务
多个政府部门都有参与负责雨水疏导系统和天然水道的保养工作。如果堆填或非法倾倒废物活动会影响现有的溪涧、水道及排水系统,负责的政府部门便须进行所需的维修工程,以减低水浸风险。有关部门可就潜在的水浸风险征询渠务署的意见。根据《土地排水条例》(第446章),渠务署有权进入新界北区和东西区五个流域的指定水道清理堆积物和挖除淤泥,以防止水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