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 築 噪 音 許 可 證 」 申 請 的 核 對 表
一 般 建 築 工 程
樓 廠 建 築 工 程 、 工 地 平 整 工 程 等 ( 核 對 表 01)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下 載 核 對 表 。
1. | 如 申 請 人 屬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聯 盟 , 請 提 供 所 有 法 人 母 公 司 的 名 稱 。 | |
2. | 請 提 供 申 請 人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副 本 。 | |
3. | 請 註 明 先 前 的 許 可 證 編 號 (如 適 用 )。 | |
4. | 請 提 供 適 當 比 例 (宜 是 1:1000) 的 圖 則 , 剛 好 足 夠 清 楚 顯 示 劃 定 的 工 程 範 圍 及 附 近 「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的 位 置 。 申 請 人 宜 遞 交 由 地 政 總 署 發 出 的 最 新 測 量 圖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有 關 例 子 。 | |
|
5. | 提 交 的 每 張 照 片 應 清 楚 顯 示 一 部 機 動 設 備 , 規 格 為 彩 色 3R。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部 份 常 用 機 動 設 備 的 照 片 。 |
6. | 請 提 供 每 一 部 空 氣 壓 縮 機 及 手 提 型 破 碎 機 的 噪 音 標 籤 的 副 本 。 | |
7. | 若 申 請 涉 及 在 固 定 位 置 的 機 動 設 備 , 有 關 設 備 與 地 盤 界 線 或 座 標 線 的 距 離 須 以 米 顯 示 在 提 交 的 圖 則 上 。 | |
8. | 為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延 誤 , 申 請 人 應 向 適 當 的 區 域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各 個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及 管 制 範 圍 分 界 圖 。 | |
註 : | ||
a. | 申 請 人 宜 是 建 築 地 盤 的 總 承 建 商 。 | |
b. | 監 督 如 有 理 由 相 信 申 請 表 格 上 所 建 議 的 機 動 設 備 會 用 於 訂 明 建 築 工 程 , 則 不 會 發 出 許 可 證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參 看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下 的 指 定 範 圍 及 在 此 按 一 下 參 看 與 訂 明 建 築 工 程 有 關 的 機 動 設 備 的 例 子 。 申 請 人 須 在 表 格 第 E.2項 申 明 這 些 機 動 設 備 的 用 途 或 這 些 設 備 不 會 用 作 進 行 訂 明 建 築 工 程 。 | |
c. | 申 請 人 須 跟 據 有 關 技 術 備 忘 錄 內 載 程 序 進 行 初 步 噪 音 評 估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自 行 評 估 的 輔 助 工 具 及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搜 尋 有 效 的 許 可 證 。 | |
d.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此 類 申 請 例 子 。 | |
e. | 已 填 寫 及 提 交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