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的核對表
一般建築工程
需特別注意的申請(涉及跨區、使用隔音屏障、寧靜建築設備或非列載於技術備忘錄內的機動設備申請)(核對表03)
請在此按一下下載核對表。
擬備此類申請,須同時參考此核對表與其他相關核對表。
1. | 擬使用的隔音屏障或隔音罩必須以最少10毫米厚的夾板或1毫米厚的鋼板及最少50毫米厚的吸音層製成,及必須堅實。隔音屏障或隔音罩須把有關的機動設備完全遮蔽,使在任何鄰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內均不能看到該機動設備的任何部份。請提供有關資料。請在此按一下瀏覽噪音控制措施、低噪音建築設備及技術的例子。 | |
2. | 如擬使用的機動設備是載於技術備忘錄內,監督會採用備忘錄所訂的聲功率級進行評估。如申請人希望使用備忘錄沒有訂明的低噪音建築設備或其他設備,請提交一份噪音量度報告。請在此按一下瀏覽「擬備機動設備噪音量度報告指引」。 | |
3. | 若申請涉及因應地形特徵而進行的噪音修正(例如地下工程、複雜地形及高層大廈),請提供附有比例的平面及截面圖,顯示地形特徵在噪音源頭與「噪音感應強地方」之間發揮的隔音效果。 | |
申請人若申請適用於跨區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務須提交下列文件: | ||
4. | 政府部門或公用事業公司與總承建商簽訂的合約。 | |
5. | 政府部門或公用事業公司發出的便箋或信件,提供在日間進行工程的一切方案均不可行的理據。 | |
6. | 有關政府部門或公用事業公司的保養計劃詳情。 | |
註: | ||
a. | 申請人宜是建築地盤的總承建商。 | |
b. | 若涉及跨區的申請,在同一申請內的所有施工地方須有相同施工時間及相同機動設備名單。 | |
c. | 有關上文第2至6項準則,申請人遞交申請前應與環境保護署有關人員聯絡,查詢有關規定。請在此按一下瀏覽有關辦事處的地址及聯絡電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