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
使用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產品會不覺地釋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造成空氣污染及煙霧問題。為改善空氣質素,政府已實施多項管制措施,其中一項是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的《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禁止輸入香港及在香港生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超過《規例》所訂明限制的受規管產品,以控制受規管產品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有關《規例》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分期管制建築漆料/塗料、印墨及六大種類指定消費品 (即空氣清新劑、噴髮膠、多用途潤滑劑、地蠟清除劑、除蟲劑和驅蟲劑) 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該《規例》於二零零九年進行修訂,以擴大其管制範圍至其他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產品,即汽車修補漆料/塗料、船隻和遊樂船隻漆料/塗料、黏合劑及密封劑,並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分期執行。在二零一七年,規例經進一步修訂,以涵蓋潤版液和印刷機清潔劑,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給進口商及生產商有關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的通知信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的管制和規定
(a) 對一百七十二類受規管產品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實施最高限值,包括五十一類建築漆料/塗料、七類印墨、六大種類(十五類)消費品、十四類汽車修補漆料/塗料、三十六類船隻和遊樂船隻漆料/塗料、四十七類黏合劑和密封劑、潤版液以及印刷機清潔劑。任何人不得輸入或在香港生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超過訂明限制的受規管產品,以供在本港出售或自用。有關規例所訂明的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的詳情,請查閱以下連結:
受規管船隻漆料和受規管遊樂船隻漆料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
(b) 規定進口商或生產商在有關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訂明限值生效後的翌年開始,即須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提交自有關限值生效後輸入或在香港生產的受規管產品的上一曆年的銷售報告。
(c) 規定於受規管產品的物料安全資料、商品目錄、包裝或容器上顯示產品資料(受規管印墨和受規管消費品除外)。
(d) 規定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必須為所有平版熱固卷筒印刷機安裝控制排放物器件,以限制廢氣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在未經稀釋及在0oC及壓力101.325千帕斯卡參考狀態下,不得超過每立方米100毫克碳。
更多有關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的資料
環境保護署
總區辦事處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和中心34樓3402室
熱線電話:2838 3111 傳真:2116 4209 電郵:enquiry@epd.gov.hk
進口商及生產商向環保署提交的銷售及自用量報告
就受規管建築漆料向環保署提交的事先通知書
有關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測試方法的連結
美國加利福尼亞南海岸空氣質素管理區所採納的方法303及方法316A
其他有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