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線情況最後報告

5. 吸 納 能 力 的 資 源 資 產

5.1 海 水 的 吸 納 能 力
   
 
5.1.2 可 持 續 性 評 估
   
 

自 六 十 年 代 後 期 以 來 , 香 港 經 歷 了 史 無 前 例 的 人 口 和 經 濟 高 速 增 長 , 同 時 亦 過 度 倚 靠 海 水 作 為 液 態 及 部 分 固 體 廢 物 的 接 收 介 體 , 導 致 香 港 的 海 水 質 素 每 況 愈 下 。 隨 着 這 個 趨 勢 而 來 的 是 加 速 推 行 控 制 污 水 計 劃 及 傾 卸 的 策 略 , 以 及 廢 水 收 集 和 處 理 系 統 , 這 些 有 效 地 縮 窄 了 污 染 物 傾 入 量 與 海 洋 吸 納 這 些 污 染 物 能 力 正 在 不 斷 擴 大 的 差 距 。 但 有 意 見 認為 , 只 憑 增 加 吸 納 能 力 的 基 礎 設 施 , 作 為 解 決 海 洋 污 染 的 獨 立 單 一 方 案 , 而 不 制 訂 解 決 污 染 的 基 本 成 因 的 支 援 措 施 , 這 可 能 不 足 以 維 持 這 項 資 源 的 資 產 。

鑒 於 我 們 現 時 未 能 充 分 了 解 香 港 海 洋 環 境 的 吸 納 能 力 , 不 可 能 從 量 方 面 確 定 這 項 天 然 資 源 的 吸 納 能 力 是 否 已 經 被 超 越 , 或 確 定 它 能 吸 收 額 外 排 放 的 程 度 。 儘 管 如 此 , 以 法 定 水 質 指 標 作 為 指 引 , 我 們 明 顯 地 看 到 若 干 水 體 , 包 括 后 海 灣 、 維 多 利 亞 港 和 吐 露 港 的 有 益 用 途 已 被 過 量 而 不 受 控 制 的 污 水 排 放 所 削 弱 。

雖 然 , 環 保 署 及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所 推 行 的 各 項 處 理 水 質 問 題 的 計 劃 和 措 施 已 取 得 一 定 成 績 , 但 當 局 仍 需 要 有 更 大 的 行 動 , 及 設 計 其 他 方 案 , 以 應 付 海 洋 吸 納 能 力 在 目 前 和 未 來 所 受 到 的 壓 力 。 這 兩 個 問 題 , 可 採 取 兩 類 方 法 來 解 決 。 第 一 類 可 大 致 稱 為 「 改 善 產 出 」 方 法 , 即 集 中 針 對 由 現 有 系 統 收 集 的 廢 物 , 有 控 制 的 收 集 和 處 理 預 定 排 入 海 洋 的 廢 水 。 香 港 若 要 推 行 「 改 善 產 出 」 策 略 , 實 際 有 多 個 方 案 可 以 選 擇 ,

包 括 :

以 現 有 或 新 的 污 水 處 理 工 程 , 提 高 被 收 集 到 的 污 水 的 處 理 程 度 和 處 理 的 比 率 ;

  • 在 高 分 散 能 力 的 地 區 設 置 供 排 放 污 水 入 海 的 排 水 口 ; 透 過 避 免 設 置 妨 礙 擴 散 的 實 體 屏 障 及 過 度 抽 取 未 受 污 染 的 天 然 流 水 , 或 改 變 這 些 水 道 的 流 向 , 來 確 保 接 收 水 體 的 天 然 沖 洗 特 性 得 到 保 持 ;
  • 透 過 監 測 水 體 , 維 持 海 洋 污 水 排 放 的 可 允 許 標 準 , 以 確 保 不 會 產 生 不 可 接 受 的 影 響 ;
  • 清 除 沉 積 物 及 把 傾 入 的 污 水 轉 移 至 其 他 地 方 , 來 改 善 嚴 重 污 染 的 地 區 ; 及
  • 與 毗 鄰 海 域 的 地 區 合 作 , 以 維 持 及 改 善 附 近 海 水 的 質 素 。

第 二 類 回 應 方 法 的 特 點 是 着 眼 於 「 處 理 傾 入 」 , 即 透 過 各 項 減 少 廢 物 措 施 , 減 低 預 定 排 進 海 洋 污 水 的 流 量 和 污 染 物 含 量 。 採 用 這 類 方 法 時 , 有 關 當 局 應 提 供 誘 因 , 鼓 勵 公 眾 減 少 對 現 有 廢 物 處 理 系 統 的 排 放 , 及 / 或 杜 絕 非 法 排 放 廢 物 進 入 大 海 。 以 「 處 理 傾 入 」 為 主 導 的 可 供 選 擇 方 案 包 括 :

  • 提 供 覆 蓋 更 廣 的 污 水 收 集 網 絡 , 以 收 集 更 高 比 例 的 廢 水 ;
  • 加 強 執 行 發 放 污 水 牌 照 的 條 件 , 並 檢 控 非 法 傾 倒 污 水 活 動 ;
  • 推 廣 可 透 過 低 污 染 生 產 程 序 來 減 少 污 染 物 含 量 的 技 術 ;
  • 就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實 行 全 面 回 收 成 本 政 策 , 作 為 「 污 染 者 自 付 」 原 則 的 延 伸 ; 及
  • 教 育 公 眾 , 在 船 上 及 海 邊 , 例 如 海 灘 , 不 隨 意 丟 棄 垃 圾 和 停 止 非 法 傾 倒 廢 物 進 海 。

一 個 可 持 續 以 保 持 海 水 吸 納 能 力 的 方 案 , 必 須 由 兩 類 方 法 組 成 : 即 「 改 善 產 出 」 和 「 處 理 傾 入 」 。 事 實 上 , 目 前 政 府 正 在 制 訂 多 項 涉 及 這 兩 類 方 法 的 計 劃 。 這 些 計 劃 將 可 改 善 海 水 質 素 , 但 由 於 它 們 都 只 針 對 特 定 的 源 頭 而 非 累 積 影 響 , 因 此 無 法 保 證 能 夠 維 持 與 海 水 有 關 的 各 項 效 益 , 包 括 吸 納 能 力 , 以 及 生 態 、 天 然 資 源 、 康 樂 及 景 觀 等 方 面 的 天 然 資 產 的 價 值 。 由 於 缺 乏 從 量 的 角 度 應 用 吸 納 能 力 概 念 ( 作 為 水 質 管 理 工 具 ) 所 必 需 的 科 學 資 料 , 所 以 有 需 要 繼 續 採 用 以 監 測 自 然 地 點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方 法 , 來 評 估 環 境 狀 況 的 變 化 趨 勢 。

雖 然 環 保 署 已 採 用 精 密 的 水 質 模 型 來 指 引 具 體 決 策 , 人 們 對 海 洋 環 境 的 吸 納 能 力 仍 然 未 能 很 透 徹 瞭 解 。 為 更 好 理 解 污 水 排 放 與 受 體 的 最 終 質 素 之 間 的 可 能 相 互 作 用 , 香 港 應 為 所 有 水 體 建 立 一 個 吸 納 能 力 模 型 , 而 這 個 模 型 可 用 來 設 定 污 染 活 動 的 可 允 許 排 放 的 準 則 。 環 保 署 已 成 功 為 后 海 灣 設 計 了 這 樣 一 個 吸 納 能 力 模 型 , 現 時 正 着 手 為 大 鵬 灣 設 計 一 個 類 似 的 模 型 。 這 類 模 型 可 與 從 監 測 數 據 所 取 得 的 資 料 一 起 應 用 , 以 協 助 找 出 個 別 排 放 源 頭 的 污 染 程 度 以 及 接 收 水 體 的 最 終 質 素 之 間 的 明 顯 聯 繫 , 從 而 讓 我 們 可 以 採 取 更 具 前 瞻 性 的 措 施 來 管 理 水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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