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2. 評估建築工程的噪音

2.1

第一步 — 最受影響「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所在位置

首先確定最受建築工程噪音影響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任何住用處所、酒店、旅舍、臨時房屋、醫院、診所、教育院校、公眾崇拜場所、圖書館、法院或演藝中心,均視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倘監督認為其他非工業或非商業性質樓宇或場所,對噪音的感應程度與上開樓宇及場所相似,亦得視之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看待。然而,任何樓宇或場所必須作預期的用途使用,才會被視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看待。

 

   
2.2

第二步 — 決定「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2.2.1

概要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是視乎「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及下文第2.2.3段所界定的特別「影響因素」,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影響的程度而定。在謹慎審查有關地區及「影響因素」後,可根據表1而決定「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2.2.2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

監督應選擇一個有適當面積的地區及依據表1內載指引,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在市區而言,「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一百米半徑範圍內的地區,應算適當。但在發展項目較稀疏的地區而言,例如郊區,則視乎情況而定,要考慮以五百米半徑或以上範圍的地區。儘管如此,監督仍可因特殊因素,酌情選用其他半徑距離。

 

   
2.2.3

「影響因素」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任何工業區、主要道路或香港國際機場範圍內的地區,俱被視為「影響因素」。而工業區及機場範圍每日廿四小時,均被視為「影響因素」。

「工業區」一詞,是指內有多間工廠或工業經營的地區。該等工廠或工業經營主要位於工業專用樓宇內。同時監督可因應任何地方、樓宇或活動所發出聲音的特徵,而評定該區是否屬於工業區。「主要道路」一詞,是指交通繁忙,車輛川流不息的道路,及在一般情形下,是指車輛流量全年每日平均超過三萬架次的道路。然而儘管其為主要道路,但於有關時間內,車輛流量異常低(即每小時不足三百架次),則監督不會在該段時間內,將之視為「影響因素」。

如遇超過一個「影響因素」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產生同等程度的影響,則只考慮其中一個「影響因素」。

 

   
2.2.4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監督就審核中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按照表1決定其適當的「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返回頁首dot_clear.gif上一頁目錄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