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制訂的接駁污水渠計劃

為甚麼要進行接駁工程?

 
每日由住宅、辦公室、食肆、工廠及其他樓宇用地產生的廢水,可能會污染環境,危害健康。因此污水在排放前,必須先行收集處理,而最可靠有效的處置方法,是將污水引入公共污水渠,然後輸往政府污水處理廠。 

 
將污水引往公共污水渠的主要好處是:
   
a. 享有更健康安全的居住環境;
   
b. 由即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引起的污染不復存在;
   
c.
無需再操作、維修及監察即場處理設施;及
   
d. 更容易達到污染管制條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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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有計劃改善全港現有的公共污水渠系統和敷設新污水渠。現時大部分沒有公共污水渠的樓宇用地,會逐步裝設公共污水渠。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敷設污水渠後,政府會發出通知書與樓宇業主,著令將樓宇用地產生的所有污水引往特定接駁處,即終端沙井(俗稱「尾井」),以便駁往公共污水渠。凡不遵守通知書規定即屬違法。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如違例情況持續,每日可加罰五千元。再者,政府有權代業主進行工程,然後討回費用。 

與土地有關的「業主」包括:
a. 如屬獲政府直接簽發牌照或批租的政府土地,指持牌人,或承租人;及
   
b. 如屬非法佔用或未經許可而佔用的政府土地,指佔用人。接駁污水渠後,並不表示非法或未經許可佔用政府土地,獲得合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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