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政府會發出通知書與樓宇用地業主,列明以下細節:
a. |
終端沙井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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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終端沙井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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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終端沙井及其他用作輸送污水的管道的指定完工日期; |
d. |
所有污水須輸往終端沙井的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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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不再使用的管道須拆去或封口的日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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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其他合適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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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當收到通知書後,所有樓宇用地業主須在指定日期內完成建造工程。
a. |
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的樓宇用地,業主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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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認可人士(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擬備終端沙井及其他管道工程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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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私人承辦商,展開建造工程;及
- 確保終端沙井及其他渠道工程,是依照建築物規例所訂下的標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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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對於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的樓宇,以及位於新界已發展地區的樓宇(即補償率分區圖上「A」地區的樓宇):
除了要遵辦上述(a)項要求外,如建造工程在政府土地進行,業主須先取得有關地政專員批准,才可展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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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所有用地樓宇包括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獲得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的新界豁免管制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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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完成後,政府會檢查終端沙井及敷設的渠道。然後政府會將終端沙井駁往公共污水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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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接駁工程完成後,樓宇用地業主須在指定日期前,將所有污水引往終端沙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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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後,樓宇用地業主須將所有駁往即場處理設施的不再使用管道拆去或封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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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用地業主須負責日後維修終端沙井及由樓宇引往終端沙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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