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 負 責 接 駁 工 程 的 費 用 ?
樓 宇 用 地 業 主 須 自 費 建 造 終 端 沙 井 , 以 及 接 駁 樓 宇 用 地 與 終 端 沙 井 的 管 道 。
至 於 敷 設 污 水 渠 , 及 將 終 端 沙 井 與 公 共 污 水 渠 接 駁 起 來 , 所 需 費 用 , 概 由 政 府 承 擔 。
如 有 查 詢 , 請 聯 絡 以 下 環 境 保 護 署 各 區 域 辦 事 處 :
區 域 辦 事 處 (東):九 龍 九 龍 灣 臨 樂 街 19 號 南 豐 商 業 中 心 5 樓 (電 話:2755 5518)
區 域 辦 事 處 (南):香 港 鰂 魚 涌 海 灣 街 1 號 華 懋 交 易 廣 場 2 樓 (電 話:2516 1718)
區 域 辦 事 處 (西):新 界 荃 灣 西 樓 角 路 38 號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8 樓 (電 話:2417 6116)
區 域 辦 事 處 (北):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10 樓 (電 話:2158 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