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 駁 往 公 用 污 水 渠
- 當 樓 宇 附 近 已 設 置 了 可 供 接 駁 的 公 用 污 水 渠 後 , 環 境 保 護 署 可 向 有 關 樓 宇 業 主 發 出 通 知 書 , 規 定 他 須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建 造 適 當 的 終 端 沙 井 及 其 他 管 道 工 程 , 以 便 將 所 有 污 水 接 駁 往 公 用 污 水 渠 。
- 政 府 會 提 供 及 支 付 新 的 公 用 污 水 渠 和 連 接 終 端 沙 井 至 公 用 污 水 渠 的 費 用 。 樓 宇 業 主 則 須 支 付 終 端 沙 井 及 樓 宇 接 駁 往 終 端 沙 井 的 管 道 的 費 用 。
- 樓 宇 業 主 應 妥 當 維 修 其 建 造 的 終 端 沙 井 , 以 及 由 樓 宇 接 駁 往 終 端 沙 井 的 管 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