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 督 權 力
27.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如 認 為 有 關 的 排 放 可 能 會 對 公 眾 健 康 、 操 作 及 維 修 人 員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 排 水 渠 系 統 及 污 水 渠 系 統 或 接 收 水 體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可 以 行 使 下 列 權 力 :
(a) 拒 絕 簽 發 、 更 改 牌 照 或 更 換 牌 照 ;
(b) 撤 銷 現 有 牌 照 ;
(c) 更 改 現 有 牌 照 的 條 款 ; 或
(d) 在 現 有 牌 照 上 添 加 新 條 款 。
28.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有 權 飭 令 因 違 反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而 被 定 罪 的 人 士 , 修 復 因 其 違 法 排 放 污 水 而 遭 破 壞 的 水 體 。 若 被 定 罪 的 人 士 沒 有 照 辦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則 可 進 行 復 原 水 體 工 作 , 及 向 該 名 人 士 討 回 有 關 費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