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管制條例指南

申 領 牌 照

   
11. 凡屬新的污水排放 , 在排放之前, 應該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規定申領牌照 。 牌照的申請表格 ( A 表 )(Text Alternative) , 可 於環境保護署任何一間區域 ; 辦事處 ( 請參閱 附錄二 )免費索取 ; 或到環境保護署網頁下載 。申請人應把申請表格填妥 ,連同最近三期的水費單或耗水量的評估資料 , 提交環境保護署的區域辦事處 。 在適用的情況下 , 申請人亦需提交其商業登記證或公司註冊證書 。 環境保護署在有需要時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有關文件(例如排水渠圖則)。 申請人必須繳交適當的牌照申請費用 。
   
12. 申請人必須是排放者本人或授權他人排放的人士 ,或排放污水所在樓宇/地方的業主或佔用人。
   
13. 環境保護署署長可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簽發牌照。牌照一般有效期為五年,而住宅化糞池牌照則除外,它的有效期通常是直至化糞池不能再發揮效用為止,或有關樓宇已接駁往附近的公用污水渠。
   
14.
如遇到下列情況 ,環境保護署署長有權拒絕簽發排污牌照:
(甲) 署長認為不會或不可能達到及維持水質指標;或
   
(乙) 署長認為排放會或可能會危害公眾健康;會或可能會損壞污水渠或排水渠系統或損害操作及維修污水渠或排水渠系統的人員的健康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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