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管制條例指南

公 告 申 領 牌 照 及 反 對 發 牌

  1. 申 領 牌 照 、 換 領 牌 照 或 更 改 牌 照 , 以 便 將 排 放 物 排 入 香 港 水 域 的 人 士 , 應 自 費 在 一 份 英 文 及 一 份 中 文 報 張 內 , 刊 登 通 告 , 藉 以 公 告 申 領 牌 照 一 事 。 僅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方 可 獲 豁 免 刊 登 通 告 :
    • 獨 立 住 戶 申 領 排 放 住 宅 污 水 的 牌 照 ; 及
    • 申 請 換 領 牌 照 者 排 放 處 的 每 日 耗 水 量 為 十 立 方 米 或 以 下 , 而 申 請 的 排 流 量 每 日 不 多 於 十 立 方 米 。
  2. 刊 登 通 告 後 三 十 日 內 , 任 何 人 士 如 認 為 該 排 放 可 能 阻 礙 達 到 或 維 持 有 關 的 水 質 指 標 , 可 提 出 反 對 發 牌 。 反 對 者 應 在 限 期 內 用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將 反 對 通 知 書 送 交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3. 對 於 申 領 新 排 放 的 牌 照 , 通 告 刊 登 四 十 日 後 , 如 無 人 反 對 , 則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可 以 簽 發 牌 照 給 申 請 者 。 而 對 於 申 領 更 換 或 更 改 條 款 的 牌 照 , 通 告 刊 登 三 十 日 後 , 如 無 人 反 對 , 則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可 以 簽 發 牌 照 給 申 請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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