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人員制訂保護環境內務守則的指引 1. 一般物業管理 1.1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替公用設施(如污水處理設施、泳池)的污水排放,申領牌照。 1.2 避免公用設施 (如污水處理設施、隔油池及垃圾收集站) 的運作引致污染 / 滋擾。 1.3 設置公用設施於適合地點以避免引起滋擾,如垃圾收集站不可坐落於電梯大堂或任何空調系統的鮮風進氣口,以避免氣味問題。 1.4 安排工作時間,避免產生滋擾。例如:將設施的清潔、利用機動機器的垃圾收集 / 隔油池清理、貨物起卸等工序等,安排於對附近人士構成最少噪音及氣味滋擾的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