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牌照申请

如何申请食肆牌照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一直与食物环境卫生署合作,参与举办予有意经营食物业处所人士的「申请食肆牌照须知」讲座。讲座每两个月定期于不同场地举行。环保署人员在讲座中会讲解经营食物业处所的环保要求,确保有关人士能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例及所需要申领的牌照有所认识,以便及早作出相应的控制措施,避免或减低食肆在开业后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

与食肆环保有关的法例及牌照申请手续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是管制从工商业活动及其他污染来源排放出来的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法例。该条例适用于所有透过烟囱、引擎、火炉、烘炉或工业设施而排放出空气污染物的污染工序。环保署负责实施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及其附属规例的条文,以及有关的执法行动。与食肆有关的规例如下:

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

根据规例,食肆如需要安装或改装任何火炉、烘炉、烟囱或通气管,必须获得环保署批准。上述规例适用于任何燃料总耗量超过下列水平的设施:

  1. 常规液体燃料耗量每小时25公升;或

  2. 常规固体燃料耗量每小时35千克;或

  3. 气体燃料耗量每小时1,150兆焦耳。

上述规例不适用于燃料总耗量不超过上述水平的小型装置和只使用电力的火炉或烘炉(不论大小),亦不适用于指明工序发牌程序所涉及的装置。

申请详情请按此

空气污染管制(烟雾)规例

规例订明任何烟囱或有关装置不得喷发黑烟:

  1. 连续超过3分钟;或

  2. 任何一段4小时期间排放黑烟超过6分钟。

根据上述规例,任何食肆拥有人所操作的任何烟囱或有关设施如排放超出规例订定标准,即属违法。

空气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规例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规例」,任何工商业设备所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在沙田燃料限制区内,只准许使用气体燃料。

在其他地区内,准许使用的燃料:

  1. 气体燃料;

  2. 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1%的传统固体燃料;以及

  3. 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0.005%及在摄氏40度时黏度不超过6厘斯托克斯的液态燃料,如超低硫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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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条例

除排入公共污水渠的住宅污水外,在水质管制区内排放商业污水,应该向环保署申领牌照。在制定牌照的条件时,环保署会参照一套「技术备忘录」并根据1)污水所含污染物及污染量、2)排放流量来决定牌照内所列明的排放标准及其它条款。

此外,食肆应切记,只可将经过处理的食肆污水接驳至通往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渠内。雨水渠只供收集雨水,非法排放污水至雨水渠会直接污染本港水体及触犯法例。

牌照的申请表格可向环境保护署各办事处免费索取,申请人应把申请表格填妥,连同最近三期的水费单或耗水量的评估资料提交环境保护署的污染管制分区办事处。申请人亦可先经电邮递交已签署的申请表格至有关区域办事处,再将该表格的正本邮寄或亲身递交至该办事处。环境保护署在有需要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有关文件(例如:排水渠图则)。申请人必须缴交适当的牌照申请费用。

牌照内会列明与排放有关的条款,例如排放点、须设置的废水处理设施、最高排放量、污水标准,自行监察规定及保存纪录(包括自资取样、化验及分析)。牌照有效期通常为五年,及可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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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条例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委任为噪音管制监督,负责执行《噪音管制条例》。该条例旨在就如何防止、限制和减轻来自工商楼宇的噪音滋扰,提供法定管制。

假如工商楼宇发出的噪音未能符合〈管制非住宅楼宇、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所规定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或令人感到烦厌,则环保署可向制造、引致或容许发出噪音的人,或向发出噪音楼宇的业主、租客、占用人或负责人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人,应立即在指定期间内,把在楼宇发出的噪音减至规定的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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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处置条例

在公众地方或政府官地弃置废物,又或未获业主或占用人同意擅自在私人楼宇弃置废物,均属违法。除上述一般条款外,《废物处置条例》亦有以下两个主要规条:

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

任何人士如产生或导致产生化学废物,便需登记为化学废物产生者。弃置此等废物前,必须包装贴上标签并妥善储存。只有持牌的收集商方可将化学废物运送至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置设施处理。此外,化学废物产生者必须记存化学废物的运载记录,以便环保署人员随时检查。

废物处置(禽畜废物)规例:

饲养禽畜的农户在弃置禽畜废物时,必须尽量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或滋扰。液体废物需排至渗水坑,又或处理至符合生化需氧量每公升50毫克及悬浮固体每公升50毫克的污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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