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進出口管制
廢塑膠進出口管制
《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2019年5月通過決議,由2021年1月1日起加強對廢塑膠越境轉移的規管。 除《巴塞爾公約》附件九條目B3011內的單一類別及未受污染廢塑膠,並以環境無害化方式進行回收(例如:循環再造)外,其餘廢塑膠均屬於「受管制廢塑膠」類别。 任何人士在越境轉移「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先取得相關出口國、進口國及各過境國的同意方可進行。 此外,締約國和非締約國之間亦不能進出口「受管制廢塑膠」。
與此同時,香港鄰近國家如泰國、越南及馬來西亞等,已收緊各類廢塑膠之進口管制,包括上述「受管制廢塑膠」以外的「非受管制廢塑膠」,而中國內地更已在2018年底全面禁止所有廢塑膠進口。 因此,香港亦已加強廢塑膠進出口及轉口管制,以免廢塑膠在本港滯留、非法棄置或造成污染。
由2021年1月1日起,環保署已加強廢塑膠進出口的管制措施。 任何人士在進出口「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同意書;經香港轉口「受管制廢塑膠」,則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便署方應出口國的要求,適時回應是否同意有關過境安排。
至於任何人士在進出口或在香港轉口「非受管制廢塑膠」前,則必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證明該等廢塑膠符合不受《廢物處置條例》許可證制度監管的要求,即(a)未受污染,而且(b)進出口的目的是為再加工、循環再造、回收或再使用該等廢物。 所提交文件亦有助環保署與相關進出口國加強信息溝通,致力保障有關廢物越境轉移的合法性和暢通。
「受管制廢塑膠註1」
註1: 根據《巴塞爾公約》的界定,除其附件九條目B3011內的單一類別及未受污染的廢塑膠,並以環境無害化方式進行回收(例如:循環再造)外,其餘廢塑膠均屬於「受管制廢塑膠」類别。
「非受管制廢塑膠註2」
註2: 指《巴塞爾公約》附件九條目B3011內的單一類別及未受污染的廢塑膠,並以環境無害化方式進行回收(例如:循環再造)。 唯一例外的是由聚乙烯(PE)、聚丙烯(PP)和/或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組成的廢塑膠混合物(如飲品膠樽)。
註3:「未受污染的廢塑膠」是指清潔,以及夾雜物含量不超過總重量0.5%的廢塑膠。 夾雜物包括其他種類的廢塑膠、廢紙、廢玻璃。
環保署編製了一份「廢塑膠進出口管制指引」,詳細列出有關廢塑膠進出口管制的要求及須注意的事項。
環保署於2020年10月30日舉行了兩場簡報會,進一步向業界解釋指引細則,令業界清楚了解新的管制安排。 簡報會的投影片可在此下載。
任何人士進口或出口「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同意書並依照許可證或同意書的條款,在每次裝運出口前向環保署提交許可證或同意書要求的文件備案。 申領廢物進出口許可證的詳請,請見以下網頁。
如屬以下情況,有關人士則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以證明擬進行越境轉移的裝運符合《廢物處置條例》及《巴塞爾公約》的要求:
- 進口或出口「非受管制廢塑膠」;或
- 經香港轉口「受管制廢塑膠」或「非受管制廢塑膠」。
相關申報表丶申報人須知及申報表樣本可在下方超連結下載。
a) 申報進口廢塑膠
i) 進口廢塑膠申報表; ii) 申報人須知;iii) 進口廢塑膠申報表樣本
b) 申報出口廢塑膠
i) 出口廢塑膠申報表; ii) 申報人須知;iii) 出口廢塑膠申報表樣本
c) 申報轉口廢塑膠
i) 轉口廢塑膠申報表; ii) 申報人須知;iii) 轉口廢塑膠申報表樣本
填妥的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請以電郵(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 交予環保署,並在電郵的標題註明「廢塑膠進口申報」、「廢塑膠出口申報」或「廢塑膠轉口申報」。 以電子方式提交可方便本署與進出口地及其他相關機構跟進,加快處理有關申報。
申報表及相關文件亦可以循下列方法郵寄/傳真/親身遞交 :
傳真: (852) 2305 0453
地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8樓
環境保護署
環保法規管理科
總區辦事處
為方便業界核實環保署發出的確認回條的真偽,環保署現已推出網上核實系統。 只需於網頁內輸入有效的參考編號,即會顯示過去四個月內發出的確認回條的部分資料作核實用途。 廢塑膠進出口申報核實系統可經以下連結到達 :
https://epdwasteiedeclarationcheck.hk/
電話: (852) 2835 2311
傳真: (852) 2305 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