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範圍
立法會於2016年6月制定《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以修訂《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和《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為玻璃飲料容器計劃訂立法定規管框架。相關的附屬法例《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第603C章)已於2022年6月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於2022年11月獲立法會通過,為實施計劃訂立運作細節。
玻璃飲料容器計劃涵蓋以密封玻璃容器盛載的飲料,包括即開即飲的飲品(例如酒精飲品、水、汽水、果汁、咖啡、茶、大豆及奶類飲品等),以及濃縮即沖飲品(例如濃縮果汁、果醋、柚子蜜等)。
根據玻璃飲料容器計劃的規定,供應商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受計劃規管的玻璃樽裝飲品。計劃所指的供應商為有關玻璃樽裝飲品的本地製造商和進口商,但不包括(i)業務不涉及製造或進口有關飲品的零售商或批發商;(ii)從事出口或轉口業務而沒有在本港分發有關飲品的出口商或轉口商;以及(iii)純粹提供物流服務的人士等。
在玻璃飲料容器計劃於2023年5月1日全面實施後,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
- 為其在本港分發或耗用的玻璃樽裝飲品定期呈交申報;
- 繳付相關的容器循環再造徵費;
- 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確保申報的資料準確無誤及
- 保留與申報相關的紀錄
飲品製造商如有自行安排回收並重用其飲品玻璃樽,且該等安排合乎若干準則,可向環保署申請豁免部分責任,包括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
此外,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以及任何人將這類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均須領有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
實施安排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已於2023年5月1日全面實施。為協助持份者在計劃實施前做好準備,環保署今年2月至4月期間,在各區舉辦了17場簡介會解釋法例要求及實施安排,並協助飲料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進行登記。飲料供應商亦可透過本署設立的受規管物品資訊管理系統 (RAIMS) 網上平台,遞交登記申請及計劃的各類電子表格。
有關申請供應商登記、豁免徵費及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詳情,請按以下相關的連結:
申請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
申請豁免徵費
申請容器廢物處置牌照
如欲參與玻璃容器回收,請按以下連結:
玻璃容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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