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處置牌照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16條及第21條至第23條的規定,處置電器廢物(即空調機、電冰箱、洗衣機、抽濕機、乾衣機、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須受發牌管制。除若干例外情況,任何人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電器廢物須先申領有廢物處置牌照。除了其他要求,廢物處置的運作必須達到《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噪音管制條例》所訂明的全部限度、規定、質素標準及質素目標。而由廢物處置的運作產生的任何泄出物或排出物不會或不可能會危害公眾衞生、不會成為或不可能成為污染環境的根源,或對鄰近地區的滋擾根源。申請人必須說明其涉及的處理工序(拆解、破碎、物料分類方法)及回收率,以讓環保署作出評估。環保署於電器廢物處置牌照申請指引、操作計劃書撰寫指引及於2017年給予業界的簡介資料內有詳細闡述了以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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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許可證
《廢物處置條例》第20A至20I條所定的廢物進出口許可證管制與《巴塞爾公約》一致,並已於2018年12月31日擴展至覆蓋受管制電器廢物的進出口。加強入口管制,會防止其他地方的受管制電器廢物運往香港棄置,以及避免擬轉口的受管制電器廢物最終滯留香港。關鍵要求包括進口香港的廢物須按照香港法律並以合乎環境衞生的方式管理。發出進口許可證的先決條件是必須有持牌本地循環再造者負責妥善處理相關進口廢物。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如任何廢物被管理或處置的方式,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足以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免受任何可能會由該等廢物而導致的不良影響,則該等廢物即為以合乎環境衞生的方式予以管理或處置”。這些要求已於廢物進出口管制計劃指南及2016年的委員會報告中詳細闡述。
以較低的技術工序(即只進行預先處理和拆解)處理進口電器廢物對環境的益處有限,但同時或會產生污染滋擾,並會增加本地的處置負擔(例如更多的海外廢物進入本港堆填區);因此,此類處置方式不被視作妥善處理,亦不被視作以合乎環境衞生的方式管理廢物。再者,廢物的跨境轉移應盡量減少;電器廢物如僅以可輕易在出口國進行的低技術工序處理,便不應進口電器廢物到香港。另一方面,如進口電器廢物到持牌設施以較複雜工序處置(即處理電器廢物包含進階的資源回收工序),且回收率能達最少90%,便屬可考慮獲准之列。無論如何,申請人必須提供進口電器廢物的目的和處理進口電器廢物的操作細節,並按要求提供充分的理據。
就出口電器廢物而言,除非進口國和每個過境國的主管當局同意讓該等電器廢物進口或過境,以及申請已符合其他條件,否則本署不會發出許可證。此外,申請人亦應證明該等電器廢物須在海外以香港未有提供的複雜工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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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廢物處理的一般操作
低技術水平的工序—預先處理和拆解 | 較複雜工序—進階資源回收工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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