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 第354 章,附屬法例 L)修訂後的垃圾車設備規定 立法會已於2014年1月22日通過修訂《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 第354 章,附屬法例 L) (「修訂規例 」) ,修訂規例中有關垃圾車設備的要求於2015年4月1日生效。有關設備要求的修訂包括: 規定進入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的壓縮型垃圾車(如圖一所示)必須配備構造合適及性能良好的(A)金屬車斗尾蓋及(B)污水收集缸。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授權檢查在上述設施內或正進入/離開的車輛,以查核該車輛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如違反上述設備規定,有關車輛的司機或其僱主即屬犯罪,可被罰款最高10萬元。 圖一 垃圾車一般為配備裝卸設備的中型及重型貨車,可把收集箱內的垃圾裝上車,車尾設有壓縮機可減少垃圾體積 有關修訂規例中垃圾車設備的設計和構造,可參考以下《垃圾車的金屬車斗尾蓋及污水收集缸設計及構造指引》。 垃圾車的金屬車斗尾蓋及污水收集缸設計及構造指引 金屬車斗尾蓋 金屬車斗尾蓋必須密封垃圾車的垃圾斗及壓縮機,以有效減少氣味散播出外。 車斗尾蓋必須由金屬(例如鋁或鋁合金)製成,並有足夠的厚度,適合用於垃圾收集工作的腐蝕性環境。 金屬車斗尾蓋的開關必須採用氣動、液壓或電動作為驅動系統。 如車尾頂部設有開口,須安裝由耐用材料製成的遮檔板,以有效將開口遮蓋。 如因安全及減低噪音理由需在金屬尾蓋底部安裝彈性膠條,彈性膠條不可高於18 厘米。 金屬車斗尾蓋不得遮擋或覆蓋車頂警示燈。 如駕駛室內設有金屬車斗尾蓋控制器,該控制器只可用作打開尾蓋,而不可用作關閉尾蓋。 金屬車斗尾蓋表面必須防反光。 污水收集缸 污水收集缸必須能收集及儲存從車身、壓縮機及垃圾斗產生的廢物污水。污水收集缸並須設有防止污水外濺擋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車泊車和行駛時從收集缸濺出。 污水收集缸的容量不得少於: a. 100公升 (垃圾車的許可車輛總重少於16公噸) b. 120公升 (垃圾車的許可車輛總重等於16公噸或以上,但少於24公噸) c. 150公升 (垃圾車的許可車輛總重等於24公噸或以上) 污水收集缸須以適當厚度及抗腐蝕性物料製成(例如鍍鋅鐵或不銹鋼),適合用於垃圾收集工作的腐蝕性環境。 污水收集缸不可有污水滲漏。收集缸旁邊須設有清理門,以便進行內部清潔。清理門須裝有穩固的密封設計(如膠邊),以防止清理門關上後有污水滲漏。如收集缸設有閥門,閥門關上後不可有污水滲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