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常見問題

4.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國 ) 於2001年5月23日簽署《斯德哥爾摩公約》(《公約》),並於2004年8月13日交存了《公約》批准書。《公約》已於2004年11月11日對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區 ) )正式生效。

在2009和2011年,《公約》新增了10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於附件中。修訂項目已於2014年3月26日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區)生效。在2013年,締約方大會通過了一項修正案,新增一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於《公約》附件中。修正案於2016年12月26日在中國 ( 包括香港特區 ) 生效。

在2015和2017年,《公約》新增了5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於附件中。修訂項目已於2023年6月6日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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