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化學品 - 《鹿特丹公約》
過去30年,化學品的生產和貿易高速增長,突顯了有毒化學品及除害劑帶來的潛在風險,對缺乏足夠機制監察這些有毒化學品進口和使用的國家而言尤其顯著。《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公約》),旨在推動各國在國際貿易中就某些有毒化學品和除害劑分擔責任和通力合作,以更好保障人體健康和保護環境,同時實施一項強制性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用以監察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並將國家有關的入口決定知會《公約》的所有締約方。截至第9次締約方大會,《公約》附件三共列出52種化學品,包括35種除害劑(包括3種高度危險的除害劑配方)和16種工業用化學品,以及1種同時屬於除害劑及工業用類別的化學品。
《公約》於1998年9月10日在荷蘭鹿特丹通過,並於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8月24日簽署《公約》,並於2005年3月22日交存了《公約》批准書。 該《公約》於2005年6月20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並於2008年8月26日起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約》中附件三的非除害劑危險化學品受《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 章) 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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