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常見問題

8. 哪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受《斯德哥爾摩公約》規管?

《斯德哥爾摩公約》最初規管12種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指定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俗稱「骯髒的一打」。須受規管的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包括有意生產的除害劑 (艾氏劑、氯丹、滴滴涕、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六氯代苯、滅蟻靈和毒殺芬)和工業化學品 (六氯代苯和多氯聯苯) ,及源自工業和熱生產工序的無意產生副產物,即二噁英 (多氯二苯並對二噁英) 和呋喃(多氯二苯並呋喃)。

《斯德哥爾摩公約》在2009年後每兩年新增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於相應附件中。這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可歸納為三個類別的有毒化學品:

  • 除害劑:十氯酮,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林丹、五氯苯、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三氯殺蟎醇;
  • 工業化學品:六溴聯苯、六溴聯苯醚和七溴聯苯醚、五氯苯、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四溴二苯醚和五溴聯苯醚、六溴環十二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短鏈氯化石蠟、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全氟辛酸 (PFOA) 其鹽類及其相關化合物;及
  • 工業工序的副產品:五氯苯、六氯丁二烯、多氯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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