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於二○一四年六月四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條例》)的附表1及2,以其由二○一五年起將五種有毒化學品新增納入《條例》,以加強對公眾和環境的保護,減免因暴露於該等化學品之中而可能出現的健康或污染問題。將這五種有毒化學品納入管制名單,目的是令香港能配合《斯德哥爾摩公約》就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作的最新修訂。
新加入管制的五種有毒化學品將會列於附表內,包括:
( i ) 六溴聯苯;
( ii ) 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商用八溴二苯醚);
( iii ) 五氯苯;
( iv )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商用五溴二苯醚);以及
( v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根據《條例》,被納入的有毒化學品的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均會受許可證制度所監管。新增的有毒化學品將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受《條例》所管制。任何人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這等有毒化學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