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法律架構 除害劑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受《除害劑條例》(第133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規管。 非除害劑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受《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規管。 香港亦制定了多項環保條例,於「下游」管制空氣和水污染及廢物的處置。有關的環保條例主要包括: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354C章)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