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締約方的責任

《斯德哥爾摩公約》促使國際社會承諾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並把目標訂為終止最具毒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放和使用。《斯德哥爾摩公約》的主要責任包括:

  • 禁止和/或消除生產和使用,以及進口附件A中列出的有意生產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出口(第3條)
  • 限制列於附件B有意生產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和使用,以及進出口(第3條)
  • 減少或無意產生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消除版本中列出附件C公約(第5條)
  • 確保庫存和廢物構成,含有或污染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安全和無害環境的方式管理(第6條)
  • 根據公約規定了程序新增額外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第8條)
  • 本公約其他條款涉及到實施計劃(第7條)、信息交流(第9條)、公共信息、認識和教育(第10條)、研究、開發和監測(第11條)、技術援助(第12條)、財務資源和機制(第13條)、報告(第15條)、成效評估(第16條)和不遵守(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