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害劑條例》 《除害劑條例》(第133章) 由環境及生態局轄下的漁農自然護理署負責執行,目的是規管除害劑(包括《斯德哥爾摩公約》所涵蓋的除害劑)。該條例授權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備存除害劑的註冊記錄,並透過執行牌照 / 許可證制度,規管除害劑的進口、製造、供應及零售。 《除害劑條例》(第133章) 及有關附屬規例的詳情,可瀏覽律政司的「電子版香港法例」網頁。有關香港除害劑管理和控制的詳情,可瀏覽漁農自然護理署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