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廢物處置條例》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於1980年制定,是香港特區以環保模式管理廢物收集和處置的主要法例。該條例規管禽畜廢物和化學廢物的處理及處置、廢物的進出口 (包括實施《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以及廢物收集服務和廢物處置設施的發牌事宜。《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354C章)為該條例的附屬法例,藉發牌規管化學廢物的包裝、標識、貯存、收集和處置 (包括處理、再加工和循環再造),以及化學廢物產生者的登記事宜。根據化學廢物對人體健康的潛在風險及 / 或對環境的污染程度,規例(第354C章)的附表列明被定為化學廢物的特定物質及化學品。《廢物處置條例》同時規管含多氯聯苯及無意產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化學廢物的處置。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有關附屬規例的詳情,可瀏覽律政司的「電子版香港法例」網頁。 

《廢物處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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